在事務所任何一樁訴訟事件中,瞭解客戶對糾紛解決方案的期望,以及其對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法和其他創新方法的態度,始終是我們每位主要律師的責任。我們不排除可能達到客戶目標的任何可能性。
眾達的律師曾經參與替代性糾紛解決(ADR)以及和調解程序,例如美國各類訴訟和ADR程序中的糾紛解決策略,包括法院發起的和不公開程序。在具有約束力、不具有約束力的仲裁以及所有形式的調解中,我們的律師成功地實現了客戶的目的,這些仲裁和調解包括棒球/最終要約仲裁、約束性(高度/低度)仲裁、共同調解、秘密監聽者程序、早期中立評價程序、激勵性仲裁、小型審判、簡易陪審團審判,當然還有法院命令舉行的調解會。
我們成功地使用了各種ADR方法解決成熟公司之間複雜的業務或商業糾紛,雙方都處在各種組織的程序和法律程序之內,我們能夠就證據收集的規則和工作流程進行談判。尤其有利的是,能夠?證據收集和審判設定明確的規則,來制約具體的仲裁,從而加快審理和形成有利於提高成功機會的規則。
在重大的保險責任範圍事務中,我們代表保險客戶提起訴訟以獲得保險賠償,已證明各種形式的調解方法有利於解決針對某些或所有保險公司的訴訟。這些調解通常需要向仲裁人作出陳述,類似於開庭陳述,而且通常包括若干次激烈的談判。通過與主要承保商的和解,我們最大可能地取得了在審判中勝訴的機會,迫使其他那些本來“拴在一線繩上”的保險公司在沒有主要承保商協助的情況下單槍匹馬?自己辯護。
在中毒民事侵權、?品責任訴訟(包括與藥物相關的訴訟)中,眾達同樣成功地運用了ADR。 例如,事務所律師曾經利用早期調解解決了關於某種藥物副作用的多重索賠。在解決這些案件時調解程序非常成功,一個特別的原因在於它?“受害者”和幸存家庭成員提供了一個能夠分散他們感情煩惱和憤怒的平臺。
除了代表客戶實施ADR,眾達的許多律師還經常在各種ADR計劃中擔當仲裁者、調解者、中立者和案件評價者。這些職位不僅使事務所在法院系統中盡到我們的職責,而且能在關於ADR流程方面?我們的律師提供了大量資源。我們的律師撰寫了大量關於ADR各方面的專著,例如 Steven C. Bennett,他是《仲裁》(Arbitration)一書的作者;《基本概念》 (Essential Concepts)(ALM 出版社,2002年),用200頁的篇幅介紹了仲裁和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