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墨西哥自然资源的私人投资
本文是讨论墨西哥油气领域开创性改革的评论文章四部分中的第二部分。该评论文章各部分的标题如下:
第1部分 – 墨西哥油气的新监管框架
第2部分 – 对墨西哥自然资源的私人投资
第3部分 – 运输、精炼、环境和税
第4部分 – 墨西哥下一步会怎样?
2013年12月20日宪法修订的主要特征是墨西哥油气领域正式向私人投资开放。国家油气委员会(“CNH”)现在具备发放许可证并与私人投资者就对墨西哥油气的开采、生产和开发签署合同的权能。根据改革法案,该等合同将采取利润分成协议、产量分成合同、服务协议或许可协议的方式。协议的判定以及对协议所适用的地理区域的划定将通过由CNH协调的公开招标程序进行,能源部将为此提供技术协助。
招标程序和指南将由能源部确定,而每轮招标的时间及具体内容将由CNH确定。有意参与各轮招标的私人资本必须先通过资格预审。改革法案规定针对某特定区块的招标被宣布之日(特别是通过在墨西哥联邦纪事公告的)距首次接受投标之日之间必须经过90个日历日。
招标程序可采取下列任一种方式:
● 现场拍卖,起拍价格较低,但逐渐增高直至最终一名投标者获胜;
● 现场反向竞拍,起拍价铬较高,但逐渐降低直至最终一名投标者获胜;或
● 非公开拍卖,从以密封的信封提交的标书中选出中标人。
投标指南将包括一决胜机制,中标人的身份将在墨西哥联邦纪事上公布。
另外,私有实体,包括外国公司,可投资从事沿海航运和国际运输的运输公司,只要其活动支持油气勘探与开采。
外商也可投资参与汽油的市场营销与销售,液化石油气的经销,车辆、飞机和火车燃料与润滑油的供应,原油及其副产品运输管道的建设,以及油气行业的国内地面运输活动。
特许权使用费及政府补偿
各合同下应向墨西哥政府支付的补偿将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确定,并在合同适用的投标规则中规定,但私人投资者和墨西哥政府之间的利润和收入分配的一般规则如下:
有利于墨西哥政府的许可协议
● 签约奖金(在适用于合同的投标规则中确定);
● 勘探阶段合约费用(“CFEP”)(在下文中讨论);
● 特许权使用费;
● 基于所生产油气的“合同价值”的其他补偿金。[1]
有利于私人资本的许可协议
● 对所有已产出的石油、天然气及其他油气享有所有权。
有利于墨西哥政府的利润分成协议
● 勘探阶段合约费用(“CFEP”);
● 特许权使用费;
● 按运营利润的一定比率确定的补偿金。
有利于私人资本的利润分成协议
●(有限的)成本补偿;
● 在向墨西哥政府支付补偿金后剩余的运营利润。
有利于墨西哥政府的产量分成协议[2]
● 勘探阶段合约费用(“CFEP”);
● 特许权使用费;
● 按运营利润的一定比率确定的补偿金。
有利于私人资本的产量分成协议
●(有限的)成本补偿;
● 在向墨西哥政府支付补偿金后剩余的运营利润。
根据二级法案中的定义, CFEP是一项按英亩面积计收的费用,应就合同区域内尚未投产的所有面积向政府支付。在合同有效期的前60个月,每平方公里收取1,150墨西哥比索的CFEP。在剩余合同有效期内, CFEP将按每平方公里 2,750墨西哥比索收取。
在二级法案项下,应向政府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将随合同区域内探明的石油或天然气的类型而变化,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石油
● 当石油的“合同价值”[3]低于48美元/桶时:7.5%;
● 当石油的“合同价值”[3]等于或高于48美元/桶时:0.125 x [石油的“合同价值”+ 1.5]%
天然气
● 伴生天然气:天然气的“合同价值”/100;
● 非伴生天然气:
● 当天然气的“合同价值”低于50美元/百万英制热单位(“MMBTu”):0%;
● 当天然气的“合同价值”低于5.00美元/MMBTu,但高于5.50美元/MMBTu时:[(((天然气的“合同价值” – 5) x 60.5) / 天然气的“合同价值”)]%
● 当天然气的“合同价值”等于或高于5.50美元/MMBTu:天然气的“合同价值” / 100;
液化天然气
● 当液化天然气的“合同价值”低于60美元/桶时:5%;
● 当液化天然气的“合同价值”高于或等于60美元/桶时:[(0.125 x 浓缩碳氢化合物的合约价格) – 2.5]%
土地使用和法定地役权
《油气法》首次在墨西哥引入了允许私人实体获取“油气法定地役权”的机制,该地役权实质上是为油气基础设施提供的一种路权,用于建设、安装和维护该基础设施所必需的材料和机械的运输、搬运、放置或储存,以及勘探和生产项目。
地役权的基本原则是土地所有人和持有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开发权的公司应首先就任何必要的地役权或路权的条款(包括补偿金)进行谈判。如土地所有人和该公司无法达成协议,公司可:(i) 向相关地区法官寻求油气法定地役权;或 (ii) 申请由全国货物管理和评估协会(“INDAABIN ”)调解。
作为调解程序的一部分,INDAABIN 将要求两位专家对路权及受影响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两位专家的评估结果之间的差异小于15%,则对土地所有人的补偿金将是两个评估结果的简单平均值。如果两者差异等于或大于15%,则将聘请第三位专家进行评估,应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的补偿金将是三者的平均值。如果任一方或双方均不接受INDAABIN建议的补偿金,可将争议提交能源部以启动地产司法征用程序。
《油气法》规定就地表使用向土地所有人支付的补偿金应包括:
● 就对土地或对源于该土地的商品的开发所造成的实际损害的补偿,以及约定赔偿金;
● 占用和使用土地的租金;
● 对于陆上勘探与生产项目,将需向土地所有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利润。石油及其他碳氢化合物的比例为 0.5%到2%;非伴生天然气的比例为0.5%到3%。
对土地所有人的补偿金可以采取有益于受影响社区的项目的开发(如道路、学校、医院等)、其他墨西哥法律不禁止的任何补偿,或两者结合的方式支付。
矿业公司也会受到墨西哥新油气法律制度的影响,该法律制度目前相对其他活动而言优先对待油气的勘探和生产。矿业公司有权获得与上述任何土地所有人相同的补偿金,但还可能收到非伴生天然气0.5%到3%的利润分成,或所有其他油气产品0.5%到2%的利润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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