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破产协议评论——法院、合作及其他
内容提要
当前情况:关于跨境破产问题,当事人越来越多地依靠法院裁定的协议来帮助处理涉及跨境资产、负债或业务的一个或多个债务人的复杂破产事项。
主要措施: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英国的法院和一些美国的地区破产法院已经实施了适用于法院之间的跨境破产案件沟通和合作指南。
协议概览:在过去15年中,协议倾向于形成相似的程序和管理条款,主要目的是促进高效和有效的案件管理。
在跨境重组案件中,包括适用美国破产法第15章以及在42个其他国家和地区颁布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跨境破产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Cross-Border Insolvency)中的各式版本的案件,当事人越来越依靠法院裁定的破产协议,来协助处理涉及跨境资产、负债或是业务的债务人的复杂破产事项。在保护每个国家主权的同时,这些协议促进了美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的沟通,且将特定的一般程序标准化。
今年早些时候,百慕大、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加坡、英国的法院和一些美国的地区破产法院正式实施了适用于法院之间的跨境破产案件沟通和合作指南,该指南主要旨在提高跨境重组协议的效率。这些协议通常有一般的、公认的结构,适用于私营跨境重组或破产事项,与较为特殊和更具多变性的主权或国有重组有所不同。
一份关于过去15年协议实施情况的调查显示,尽管因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协议内容也不尽相同,但每个协议都包含了相似的程序和管理条款,其主要目的在于提高管理程序的高效性和效率性。协议中主要有如下的一般条款。
背景
协议开头的概要部分包括受协议约束的各方、涉及到的法院、关于债务人的未决破产程序,以及关于债务人一般公司结构的其他信息。
目的及目标
协议中也包含了其创设的前提,列出了各方希望达成的目标。各方将明确说明法院将如何按照礼让的原则协调、确认彼此的次序,有效地管理案件,以及建立一个由一般规则组成的框架,处理复杂跨境案件中的基本管理事宜。
国际礼让和法院独立
因为在国际范围内破产法并未标准化,协议将设专章承认彼此相关的管辖权独立。协议将列出未通过协议解决的实体法,并强调协议并不意在修改任何主权或管辖权。
合作
协议将提供规则或指南,旨在说明参与的各方和法院将如何协作,以高效管理破产诉讼。尽管协议可能宽泛地要求各方采取合理措施来协调案件的管理,协议也可以包括更多具体的指示,如要求参与的法院定期与彼此沟通,或是就特定事项举办联合听证会。
承认诉讼中止
每一个涉及到的法院将承认在每个国家的各自法律下发出的禁令或诉讼中止。协议通常保留各当事方在另一个法庭上挑战任何诉讼中止的适用性的权利。一些协议可能甚至允许法院之间就特定问题诉讼中止的适用性进行互相咨询。
出庭权及听证权
当事人资格条款是常见的条款。根据适用的地方法律和规章,这些当事人资格条款允许多个司法辖区就当事人资格问题进行听审。但是,即使债权人委员会在外国法庭上有当事人资格,通常外国法院对债权人委员会的个体成员是没有属人管辖权的。
代表和专家的报酬及费用扣留
协议通常确认专家、法庭监督员或是代表的报酬受指派法院的专属管辖。
通知
为了便于案件管理,每一个协议都会规定标准的通知程序,来管理破产诉讼。
生效和修改
每一份协议都会阐明,只有在相关的法院批准之后,该等协议才能具有约束力。协议中也会指出该等协议在特定的情形下是否可以修改。通常,如果需要对此协议进行修订或补充,则需要要通知每一个参与的法院、听证及其批准。
解决争议的程序
协议会要求各方向一个(或全部)参与的法院提出申请,以解决争议。除此之外,协议也可以给参与的法院提供争议程序的指示(例如向其他法院咨询,咨询之后签署约束性决议,或是与其他法院举行联合听证)以便各参与法院应遵循这个程序解决争议。
权利保留
协议通常明确限制其对特定方的影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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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前述的标准条款,协议中也会包含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条款,如在每一个司法管辖区内债权人之间的分配规则,在国际上生效的保密条款。
两大关键点
- 跨境破产协议详述相似的程序和管理条款,目的在于协助案件管理、建立框架性原则,以解决复杂案件中管理事宜。
- 一般条款包括确认每一个相关的司法管辖权独立性、各方和法院合作的规则、承认每一个国家各自法律项下发出的禁令或诉讼中止以及相似的规定。
本文为众达法律评论英文版的翻译,如欲浏览英文原文,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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