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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日燦看併購, 聯電入股和艦 撲朔迷離 峰迴路轉, 經濟日報

聯華電子成立於1980年,是台灣第1家半導體公司,1985年掛牌上市時,也是台灣第1家上市的半導體公司,並首創員工分紅配股制度。

和艦科技則是成立於2001年的晶圓代工公司,坐落在江蘇蘇州,第1座8吋晶圓廠於2003年5月投產,並在不到1年的時間內就達到損益平衡,2010年時已躋身大陸前10大晶圓代工業者之列。

2001年和艦成立時,台灣政府尚未開放投資大陸8吋晶圓廠,但據報載聯電即是幕後主導創設和艦的推手。聯電雖然矢口否認,但傳聞不斷。政府主管部門受到輿論壓力,表示將會調查,若聯電確有偷跑情事定予嚴懲,並會影響聯電未來投資案申請的核准。

關係微妙

2002年3月,行政院的晶圓登陸政策轉向作小規模的低度開放,以8吋(及以下)晶圓廠舊有設備投資者優先,新設備投資兩年後再議,並採總量管制方式,至2005年止以核准投資3座8吋晶圓廠為上限。同年8月,經濟部公告相關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12月正式受理晶圓登陸投資申請。

2002年4月,媒體報導聯電透過離職員工前8吋晶圓廠副廠長徐建華等人,經由維京群島註冊的海外控股公司轉投資和艦。

當時,因為和艦使用的舊機器設備大都來自聯電,而徐建華又擔任和艦董事長,且有數十名聯電工程師跳槽任職於和艦而未見聯電聲討追究,雙方關係確屬微妙而啟人疑竇。

2004年2月,經濟部首先發難,以徐建華違法赴大陸投資為由,處以新台幣200萬元罰鍰並限期撤資。2005年2月,新竹地檢署出動近百人,大規模突襲搜索聯電與其簽證會計師事務所辦公室、聯電副董事長宣明智兩處居所與徐建華1處居所、以及3家非聯電旗下的創投公司等地,並拘提徐建華複訊而且聲請羈押禁見,後由新竹地院在長達10小時的閱卷和審理後,以相關案情均已調查為由,准予以1,000萬元交保,但同時限制出境。

約在同時,聯電董事長曹興誠兩度發表公開說明,證實聯電確有協助和艦成立一事,但駁斥任何「掏空聯電」或背信違法行為的指摘,更宣稱和艦同意以其總值超過1.1億美元的控股公司15%股權回饋給聯電,並請求政府主管機關行政指導,以便落實和艦股權回饋事宜。

當時的經濟部長和投審會官員都曾表示,不論是技術合作或投資,都需先經審查核准,否則即屬違法,而和艦成立設廠在先,聯電事後欲補申請,於法並無前例可循。

為了宣示對經營團隊的支持,聯電董事會於2005年3月4日通過決議,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與和艦有關的重要經營決策。2005年6月13日聯電股東會中,也有股東臨時動議贊成董事長所擬定的大陸事務策略,並認定董事會成員在處理和艦的相關事項上均未違背職務且無不利於公司的行為,任何向董事追償的行為皆屬不當。這項為聯電經營團隊及董事會背書的議案,由全體股東無異議通過。

2006年1月,新竹地檢署依背信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對曹興誠、宣明智及宏誠創投總經理鄭敦謙等3人提起公訴,徐建華則獲不起訴處分。稍後,經濟部也根據新竹地檢署的起訴內容,認定聯電創設和艦一事違反當時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5條及「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裁罰聯電500萬元罰鍰。一時風聲鶴唳,聯電處於四面楚歌的挨打局面。

無罪確定

經過多番激烈攻防,聯電於2007年開始否極泰來。首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於2007年7月以經濟部雖然指稱曹、宣等人在和艦創設過程中扮演籌謀角色,但卻未能提出有關聯電投資和艦的任何明確證據,因此判決撤銷經濟部對聯電的500萬元罰鍰處分。在刑事方面,新竹地方法院也於2007年10月判決曹、宣、鄭等3人無罪。經濟部和檢方分別針對上述兩個判決提出上訴,雙方繼續法律纏鬥。

最後,在刑事訴追方面,曹、宣、鄭等3人被控背信部分,於2008年12月31日獲高院無罪判決定讞;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高院的無罪判決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由高院於2010年9月14日再度判決無罪,高檢署決定不再上訴,全案乃告無罪確定。

至於行政罰鍰方面,高等行政法院撤銷經濟部500萬元罰鍰處分的上述判決,先遭最高行政法院廢棄發回更審,再於2010年9月由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定聯電未經許可登陸投資創設和艦,經濟部罰鍰處分確屬有理,最後由最高行政法院於2011年12月15日判決聯電敗訴定讞。

聯電參與和艦一樁事,刑事官司和行政訴訟卻是兩樣結果,道理何在,其實不難瞭解。刑事官司秉持「罪刑法定主義」的根本原則,講求罪證確鑿,而台商迂迴投資大陸,大都經由海外免稅國家如開曼或維京群島等地,資訊隱密,取證不易,「事出有因但查無實據」,在刑庭顯然就很難定罪。相反而言,行政訴訟在認事用法上比較寬鬆,我國行政法院又普遍傾向政府立場,最後作出支持經濟部行政罰鍰的判決也就不足為奇。

除了法律攻防外,聯電也持續探尋合併和艦的可能性。首先,聯電董事會於2009年4月底決議通過合併和艦的母公司Infoshine,從而間接取得和艦全部股權,合併對價約28.4億美元,可由聯電以現金、增資發行股份或美國存託憑證支付。接著,聯電隨即與經濟部溝通協商,但因當時政府政策只准許3座8吋晶圓廠登陸,而台積電、茂德及力晶已獲政府核准將投資配額用盡,經濟部因而表示無法放行。2010年2月,行政院修訂相關政策,維持原有3座8吋晶圓廠的設立限制,但開放併購或參股投資大陸晶圓廠,算是為聯電開了一道小門。不過,聯電合併和艦案仍因其他問題而告破局。

2011年4月,聯電再度叩關,董事會決議以不超過1.19億美元的價格購買和艦控股公司Best Elite不超過30%股權。2011年6月,投審會核准聯電取得Best Elite 35.7%股權,其中20.4%係由聯電購買,而15.3%則係由Best Elite贈與聯電。

圓滿成局

聯電入股和艦,10年一路走來,過程曲折,撲朔迷離,最後峰迴路轉,終於還是成局,但不知結果是否符合最初的預期。當年在政府「戒急用忍」政策下,台資登陸各展神通,有人走大路等政府開門,有人抄捷徑先翻牆偷跑,孰對孰錯,煞費思量。

(作者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著有《黃日燦看併購》。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