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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日燦看併購, 力晶從叱吒風雲 到黯然落幕, 經濟日報

力晶科技由力捷精英集團、日本三菱電機和日本兼松商社等企業共同出資,於1994年12月在新竹科學園區成立,主要業務為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產品的研發和產銷。

1998年力晶以科技類股票在台灣掛牌上櫃,1999年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成為我國第一家在盧森堡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上櫃公司。

力晶自創設伊始,即與日系半導體廠商密切合作。

1998年時,力晶因製程技術落後其他競爭對手,亟欲透過新台幣63億元現金增資,導入當時最先進的0.18微米製程。

1999年市場盛傳聯電有意入股力晶,讓力晶董事長黃崇仁產生戒心,因而求助於台積電。

引資世界 三方互利

1999年6月,台積電轉投資的世界先進斥資27億元買入三菱電機和兼松商社釋出的11%力晶股權。

透過事先約定,力晶和世界先進共同接受了三菱電機移轉的0.18微米製程技術,不但解決了三菱電機產能空缺的問題,力晶和世界先進也取得了關鍵技術來源,而力晶更獲得了世界先進的資金挹注,三家公司共利互贏。

可惜,世界先進於4年後開始轉型把業務重心移往晶圓代工,退出力晶董事會,並陸續出脫手中力晶持股。

2002年10月,力晶與日本爾必達締結策略聯盟,展開了長期合作關係。爾必達是於1999年由日本NEC與日立公司將旗下DRAM部門切割合併而組成,2003年4月又合併了三菱電機的DRAM部門,成為日本碩果僅存的DRAM廠商。

爾必達在力晶持股極少,但於2005年時因為力晶大股東的禮讓而取得一席董事,進一步加強雙方的經營夥伴關係。

2006年12月,力晶與爾必達宣布在台合組瑞晶電子,由力晶與爾必達各持一半股權,規劃5年內在中部科學園區興建四座月產6萬片的12吋晶圓廠,總投資金額高達4,500億元。

入股旺宏 徒惹風波

力晶當時在中科興建中的12吋晶圓廠也由瑞晶收購,而力晶因興建中科廠獲准享受的5年免稅優惠和投資抵減優惠,尚未抵用的部分也將一併轉由瑞晶享受,創子公司透過收購資產而得以享受母公司未抵用租稅優惠的首例。

2006年初,力晶宣布以53億元買下旺宏電子的12吋晶圓廠房,雙方將共同進行90奈米以下快閃記憶體先進製程的合作。

同時,力晶也開始大買旺宏股票,到2007年3月時已持有旺宏逾5%股權,成為旺宏最大法人股東。雖然力晶一再強調買進旺宏股票純屬投資考量,但卻在旺宏董監改選前推出了董監候選人名單,表現了想要拿下旺宏過半董監席次的企圖心。

旺宏遭受突襲,公司派強烈反對力晶入主,雙方展開了委託書大戰。

2007年6月29日旺宏股東會改選董監,力晶只取得2董1監,旺宏公司派大獲全勝。

旺宏並修改章程增訂了所謂「排力晶條款」,要求力晶及其董事在自行或指派他人擔任旺宏董事期間,不得不當使用或洩漏旺宏資訊;更且,力晶各企業若與旺宏有任何交易,都須先經力晶以外的其他出席股東過半數同意。

力晶嗣後雖提起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之訴,但在新竹地院判決敗訴後並未上訴,反而出售旺宏持股退場,顯然不願纏戰。

2008年,由於DRAM價格快速走跌,同時又爆發了全球金融海嘯與經濟衰退危機,世界DRAM產業普遍嚴重虧損,陷入資金不足的營運困境。經濟部乃出面推動DRAM產業整併,並規劃動用國發基金協助業者紓困。

當時,與力晶和瑞晶合作的爾必達,以及與南科和華亞科合作的美國美光,也都表達高度的參與意願,各個業者也都提出紓困與整併的建議方案。

可惜,因各家公司意見紛歧,朝野舉棋不定,等到2009年7月經濟部宣布「DRAM產業再造方案」時,已經錯過最佳契機。

DRAM產業 欲振乏力

2009年11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決議要求經濟部停止「DRAM產業再造方案」的推動計畫,我國DRAM產業整併紓困的努力正式破局,白忙一場,回到原點。

2011年底,爾必達突然傳出財務吃緊無力償債的消息,2012年1月爾必達向日本政府和銀行團提出重整計畫,2月並向日本法院聲請破產保護。

2012年7月美光宣布將收購爾必達,總金額逾844億元,現正與爾必達債權人及日本法院商談進行中。若順利完成,美光將掌控全球三成多的DRAM產能,超越海力士而成為僅次於三星的世界第二大DRAM廠商。

美光收購爾必達後,也將取得爾必達手中的瑞晶持股。為了確保經營主導權,美光也與力晶達成協議,讓美光確定整併爾必達時,以約97億元總價收購力晶手中的24%瑞晶持股,成交後美光總共將持有瑞晶約89%股權。

2012年12月,力晶因淨值轉負,股票從櫃買中心下櫃。2013年2月,力晶將其12吋晶圓廠P3的大部分設備賣給全球第二大晶圓代工廠新加坡的格羅方德。在格羅方德將P3設備移出後,力晶將只剩下P1及P2廠約月產8萬片的產能,並將專注於代工業務,至於標準型DRAM產能則將從力晶完全消失。

力晶叱吒風雲多年,但最後還是挺不過產業景氣的衰退和技術夥伴的崩盤,黯然落幕下台,令人惋惜。

(作者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