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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日燦看併購, 遠傳 電信版圖變大

1996年2月修訂的電信法,開放民營企業可以經營第一類電信事業。1997年,交通部釋出8張第二代行動通訊特許執照,其中有6張是北、中、南GSM 1800兆赫及GSM 900兆赫單區執照,另2張則是GSM 1800兆赫的全區執照。

經過一番激烈競標後,唯二的全區執照分別由台哥大和遠傳取得,至於6張單區執照則由和信、東榮、東信、泛亞及遠傳等業者取得。遠傳因初期基地台建設進度落後台哥大,遠傳的用戶數一直輸給台哥大。為了扭轉競爭情勢,遠傳除了努力加強自身有機成長外,也嘗試透過併購擴大規模。

由於遠傳除全區執照外,另有一張GSM 900兆赫北區執照,若能與擁有GSM 900兆赫的中區業者東信及南區業者泛亞合作,就可串連3張單區執照成為另一組全區執照,進而提供全區雙頻服務。

因此,遠傳先於2000年9月透過大股東遠東紡織認購東信新股,以新台幣5.1億元取得東信4.25%股權,並建立策略聯盟關係。接著,遠傳就對泛亞展開熱烈追求。

建立全區雙頻 功虧一簣

當時,泛亞兩大股東西南貝爾及國產集團決定全數出脫其持有的97%泛亞股份。

遠傳於2000年1月以每股63.4元、總金額210億元的價碼取得優先議約權,但卻碰上全球股市大跌,雙方就價格再議遲未達成共識,終以破局收場。結果,台哥大趁虛而入,於2001年5月以每股9.9元價格買下泛亞97%股份,讓遠傳建立全區雙頻服務的大好計劃功虧一簣。

2001年底,交通部開放3G執照,未來規模經濟的重要性遠比2G階段更為顯著。惟當時台灣手機普及率已超過百分之百,市場成長空間有限,因此隨著3G釋照的進展,台灣電信業者又開啟了另一波併購熱潮。由於台哥大已經後來居上拿走了泛亞,遠傳遂把目標對準和信。

於是,遠傳與和信於2003年10月決定分兩階段進行併購,首先由遠傳子公司遠和以股份搭配現金與和信換股合併,以遠和為存續公司但改名為和信,合併後遠傳與和信原股東分別持有新和信39%及61%股權,接著第二階段再由新和信與遠傳換股而成為遠傳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遠傳與和信結合後,市占率提高到31%左右,從此與台哥大及中華電信形成三強鼎立的局面。2009年2月,和信才被併入遠傳。

擴大電信通路 收編全虹

遠傳併購和信後,開始把眼光投向電信通路管道,尋求脫穎而出的新途徑。

因此,遠傳積極接觸震旦、神腦、聯強和全虹等電信通路業者,最後選定入主連續數年虧損的全虹,以約12億元金額買下全虹55.3%股權。遠傳原有360家門市,加上全虹的300家後,達到660餘家的規模,位居電信三雄之冠。

2000年時,在電信自由化的浪潮下,交通部開放了3張可以經營市內、長途及國際網路綜合業務的固網執照,分別由新世紀資通、台灣固網與東森寬頻取得。

與遠傳同屬遠東集團的新世紀資通決定調整業務,加強網際網路服務,首先併購了當時台灣第二大的網際網路服務業者數位聯合。

數位聯合前身為經濟部科技顧問處於1980年委由資訊工業策進會開發的網際網路連線服務SEEDNet系統,後來獨立出來成立為數位聯合。

2003年2月,新世紀資通以約7億元價格從經濟部及資策會買下數位聯合20%股權,成為單一最大法人股東,到2008年底持股增至90%以上,更進一步收購其餘不足一成的股份,把數位聯合併入新世紀資通。

其後,遠傳開始推動整合新世紀資通,但由於新世紀資通還有新加坡電信、統一集團及中華開發等其他大股東,遠傳決定採取四階段進行。

首先,遠傳於2007年8月發行新股與新加坡電信交換其持有的24.5%新世紀資通股權。其次,在與統一及中華開發等大股東溝通後,遠傳透過子公司遠新資通以每股10.93元價格公開收購新世紀資通約73.3%股權。

接著是第三階段,由遠新與新世紀資通轉換股份,使新世紀資通變成遠新的子公司。

結盟中國移動 西進大陸

最後,遠新再以每股10.93元現金的對價併入遠傳,新世紀資通也因而成為遠傳百分之百持有的子公司。

自此,遠傳成功地整合了行動通訊、固網以及網際網路等電信服務事業,再加上先前對全虹電信通路的整合,遠傳坐穩了台灣電信三雄中的一方霸主地位。

2009年4月,遠傳與中國三大電信公司之一的中國移動突然宣布:中國移動有意以170億元金額取得12%遠傳股份,而遠傳將以上述金額與中國移動在大陸合資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由於遠傳屬於尚未開放陸資的第一類電信事業,這件入股案因此經過四年三次延期後仍未落實,最後雙方決定暫時放棄,改簽「業務合作框架協議」,約定雙方在移動通信領域內尋求業務合作的機會性。

遠傳透過幾次併購,擴大規模,收編通路,跨足網際網路領域,整合新世紀資通固網版圖,甚至嘗試結盟中國移動西進大陸市場,處處展現了遠傳旺盛的企圖心。未來,在數位匯流的大擂台上,電信三雄繼續競逐爭戰,精彩可期。

(作者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每周四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