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歐洲商標法改革綜述

繼馬克斯-普朗克知識產權與競爭法研究所發表《關於歐洲商標體系總體功能的研究》及歐盟委員會採納其建議後,歐洲議會於2015年12月批准了對於歐洲商標法的一攬子改革案。

這是自1996年引入歐共體商標以來歐洲商標法最重要的一次改革。改革載於2016年3月23日生效的《歐盟商標條例》(2015/2424)(the "EUTMR")及2016年1月13日生效的《歐盟商標指令》(2015/2436)(the "EUTMD "),且該等改革必須在2019年1月14日前轉化為歐盟成員國的國內法。

本評論重點關注因《歐盟商標條例》和《歐盟商標指令》引起的歐洲商標制度的重大變化,這些變化,我們認為與我們的客戶和朋友最密切相關。

新術語

所有“歐共體”的表述改為“歐盟”,這意味著“歐共體商標”現在被稱為“歐盟商標”。 “內部市場協調局”也將更名為“歐盟知識產權局”(《歐盟商標條例》第一條)。

收緊商標申請規則

非圖形表示。商標不再需要滿足圖形表示的要求(《歐盟商標條例》第4條,《歐盟商標指令》第3條)。相反,在新的製度下,商標必須記載在登記簿中,並且“以主管機關和公眾可以清楚和準確地判斷給予保護的主題的方式呈現”。 《歐盟商標條例》和《歐盟商標指令》的前言進一步說明應允許商標以任何恰當的形式及使用一般可行的技術呈現,只要該等呈現是“清楚的、準確的、自成一體的、容易獲得的、明了的、持久的且客觀的”。

這在歐洲商標法是一項重大的改變且可能使註冊非傳統商標(如聲音或顏色)更加簡單。這一改變也標誌著歐盟商標法為了適應這個技術不斷發展的世界的需求邁出了可喜的一步。

商品和服務的名稱和分類。《歐盟商標條例》和《歐盟商標指令》將歐盟法院在知識產權翻譯員案件(C-307/10)中關於《尼斯分類》分類標題的結論納入其中(《歐盟商標條例》第28條和《歐盟商標指令》第39條)。在新的製度下,商標所有人需要足夠清楚和準確的確認申請針對的商品和服務,以使保護範圍可以簡單的確定。儘管《尼斯分類》的類別標題在其指示足夠清楚和準確的情形下可以使用,但該註冊的指定商品/服務僅包括類別標題字面上所體現的商品/服務。

在2012年6月22日之前申請的歐盟商標的所有人將有權在《歐盟商標條例》生效的六個月內提交聲明,明確所申請商標覆蓋的商品和服務(除類別標題字面體現的商品/服務)。額外的商品和服務必須是在申請時已納入《尼斯分類》中的。在該日期以前申請商標的商標所有人應因此審查其商標,以確保所有必要的商品和服務項目都包含在其商標註冊中。

眾達目前正就其管理的“歐盟商標”實施審查程序,並會及時將可行的方案告知眾達的客戶。

絕對性駁回理由。駁回商標註冊申請的絕對性理由(即不能通過已取得顯著性的證據來反駁的理由)已延伸至僅包含“形狀或其他特徵的”(重點為筆者所注)標識。這種“形狀或其他特徵”來自於商品的自然屬性,同時也是獲得某種技術成果或為商品帶來實質性價值所必須的。 (《歐盟商標條例》第4(9)條,《歐盟商標指令》第4(1)(e)條)。 “或其他特徵的”字眼擴大了這一絕對性駁回理由的外延,這與非傳統標識諸如氣味標識的申請直接相關。這其中的基本理念是為了避免對產品內在的或全部是功能性的特點或特徵給予商標保護。

新法中還增加了新的絕對性駁回的理由,包括原產地證明、地理標誌、酒類的傳統術語、傳統特產或植物品種(《歐盟商標條例》第4(9)條,《歐盟商標指令》第4(1)條)。

異議程序的變化

提異議的截至日期。對指定歐盟的國際申請提異議的期限改變了。之前是自國際公告日六個月之後的三個月以內。現在是自國際公告日一個月後的三個月以內。這將大大加快異議程序的速度。

需要變更商標在商業使用前寬限期的計算。新法下,相關的五年期限是參考較早起始點計算的。它不再從在後商標的公告日起算,而是從它的申請之日或優先權之日起算(《歐盟商標條例》第42 (2)條,《歐盟商標指令》第44 (1)條)。這種變化是緣於商標局加速審理程序,這個程序導致了商標的在線數據庫中申請日遠早於公告日。

提高協調性

商標撤銷可以在成員國商標局進行。目前,涉及國家商標的無效程序可在以下地方發起:(i)某些成員國的國家商標局或管轄法院(比如德國和英國)和(ii)僅在有管轄權的法院(比如法國)。根據《歐盟商標指令》,所有的成員國必須設立“快速有效的商標撤銷或宣告無效的行政程序”(《歐盟商標指令》第45條)。成員國(比如法國)現在必須對本國商標實施行政撤銷制度。這無疑將提高歐盟範圍內國家商標撤銷程序的成本和時間效率。

避免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歐盟商標條例》確認了歐盟商標所有人可以通過字典中的信息(比如字典的詞條)證明某字可以作為商標註冊的能力。該規定是防止歐盟商標通用名稱化的有效的工具。 《歐盟商標指令》第12條擴大了該規定,將國家商標包含在內。這項新的規定應該很受商標所有人的歡迎。

表達的自由。商標法中納入的《歐盟商標條例》前言第21條稱“第三方出於藝術表達目的的使用商標行為應該被認為是公平的,只要他們同時遵照了工商事務中的誠實慣例”。這符合歐盟內部知識產權法改革的精神。也為所有成員國提供了法律依據,從而確保商標法在保證所有基本權利和自由,特別是藝術表達自由的方式下得以實施。

提高反侵權的工具

過境商品。商標所有人現在將能阻止第三方在交易過程中將商品(包括包裝)帶入歐盟,即使那些商品並非為歐盟內部自由流通而釋放的(《歐盟商標條例》第9(4)條,《歐盟商標指令》第10(4)條)。這些商品必須貼有與所有人商標一致,或在實質方面不能與所有人註冊商標相區分的標識。根據以前的規則,只有欲在歐盟內流通的商品能構成侵權。但根據新規則,僅通過歐盟或在歐盟內運輸或儲藏的商品(包括暫時儲藏、轉運和倉儲)也將構成侵權。

這項改變無疑將受到商標所有人的歡迎,特別是對時尚業和製藥業來說,假冒在這兩個行業是非常嚴重的問題。新規則對非在歐盟流通的商品也予以規範的做法將使歐洲港口在打擊全球假冒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但是需重點注意的是,如果商品所有人能證明商標所有人無權阻止商品在其最終目的地的國家市場上市的話,則阻止過境商品的權利將會失效。

預備行動。為侵權採取的預備行動在新法下是侵權的,特別是在包裝、標牌、標籤、安全特徵或真實特徵或設備中貼上類似的或相同的標識,而這些包裝等將有可能被用於可能侵犯他人商標權的商品或服務上(《歐盟商標條例》第9a條,《歐盟商標指令》第11條)。商標所有人也將能阻止他人提供、在市場放置、存儲、進口或出口任何上述涉嫌侵權的包裝材料。這項發展對商標所有人來說將會是個不錯的消息,因為它將通過阻止粘貼涉嫌商標侵權的標識而在較早階段加強其保護商標的能力。

“自己名字”的抗辯。對“自己名字”的抗辯新法中有所限制,只有自然人能憑藉其自己使用的名字或地址進行抗辯(《歐盟商標條例》第12(1)(a)條,《歐盟商標指令》第14( 1)(a)條)。公司不能再憑此進行抗辯,這也因此增加了公司在早期提交相關商標申請的重要性。

更公平的費用結構

費用結構的改變旨在鼓勵申請人僅對必要類別註冊歐盟商標。新費用將為每次申請單一類別為850歐元,兩個類別為900歐元,每增加一類就增加150歐元。因而,如果申請人僅申請一個類別,他們將會支付比以前較低的費用;如果他們申請兩個類別,則收取相同費用;申請三個或以上類別,則收取更高費用。續展費如今大大降低,現在與申請費相同。

這些相對較低費用將受到所有企業的歡迎,特別是對之前受數額阻礙的中小企業來說。

結論

很明顯,一攬子改革構成了歐盟內部商標法的重大變化,這些改變尋求使歐盟商標法適應科技不斷發展的世界的需求。申請規則的改變意味著更多種類的標識現在有可能得到註冊,這對商標所有人和申請人來說將會是項不錯的發展。商標所有人的權利也同樣加強了,特別是侵權條款更為寬泛了,這些改變很有可能將進一步幫助商標所有人更有效地打擊侵權產品。

就歐盟商標法的這些改革,未來幾年歐盟法院判例法將如何發展,我們將會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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