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聯邦商業秘密法擴大商業秘密權利範圍
隨著2016版《保護商業秘密法案》(“DTSA”)的出台,“商業秘密”本周成為眾人矚目的焦點。針對商業秘密侵權行為,DTSA對商業秘密賦予了聯邦民事保護,自此,商業秘密成為享受聯邦保護的一種知識產權形式。根據該法案,商業秘密一旦被竊取,則該受害者有權在聯邦地區法院就該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2016年5月11日,奧巴馬總統簽署通過了DTSA。該法案更是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分別獲得87比0、410比2的壓倒性投票支持。 DTSA有助於美國企業在全球市場範圍內對其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這是大家的普遍共識,也是DTSA同時獲得兩黨支持的原因。如今,數字存儲信息的爆炸增加了商業秘密遭遇侵權的風險,而員工可以輕易地使用便攜閃存驅動竊取公司商業秘密,從而用於非法目的,這更使得侵權風險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DTSA對保護全球競爭力尤為重要,因而獲得美國各行各業的一致支持。有40多家公司和行業組織寫信給國會以支持DTSA的製定,各行業代表也紛紛證明了這部新法的重要性。
DTSA的亮點
DTSA適用於:在州際商業活動或對外商業活動中,與使用的或意圖使用的產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業秘密糾紛。
州法律中規定的針對商業秘密的典型救濟措施,在DTSA中全部適用,其中包括禁令、實際損失、不當得利、使用費、懲罰性損害賠償和律師費。
DTSA還規定了一種新型民事救濟措施——“單方查封財產”,在此措施下,被申請人對於申請人的查封請求並不知情。該項措施一經推出便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及時查封財產有助於打擊侵權行為,並儘量減輕公司的損失。根據DTSA的規定,為防止商業秘密被傳播出去,原告可以請求聯邦地區法院在必要時下達指令,允許聯邦執法人員對財產進行查封。原告提出的具體事實依據需滿足以下八項要求:(1)禁令或其他公平救濟措施不足以使其獲得充分救濟;(2)其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3)通過對損害後果的權衡,偏向於支持申請人請求而非保護被申請人財產; (4)成功的可能性;(5)目標對象持有待查封的商業秘密和財產;(6)該查封請求合理描述了財產的細節; (7)若申請人事先通知,目標對象將銷毀該財產;(8)對於向法院請求的該次查封,申請人尚未公開宣布。
該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對查封令本身的要求,查封令應當包括對事實認定和法律結論的陳述。查封令的財產查封範圍必須為相關情況下的最小查封範圍,若任何人因查封令遭受損害,則其可在任何時間提出動議,以解除該查封令或對查封令的內容進行修改。除此以外,DTSA還規定了民事財產查封的許多相關程序規則。
DTSA明示拒絕採納“不可避免披露原則”(“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該原則假定前員工將不可避免地在新工作中使用原雇主的商業秘密。相反,根據DTSA的規定,對於潛在的侵權行為法院是可以施加禁令予以阻止的。 DTSA允許聯邦地區法官“根據法院認為合理的條款”向個人施加禁令。但是DTSA也同樣規定,禁令不能僅是寬泛地阻止任何人訂立勞動合同關係。
若是出於報告或調查可能的違法行為的目的,而向政府官員或律師秘密地披露了商業秘密,則披露人免於承擔披露商業秘密的責任。如果在訴訟中以不公開的形式披露商業秘密,或在反報復訴訟中披露商業秘密,則此類起訴書或其他文件也適用上述責任豁免。根據DTSA的要求,公司若簽訂商業秘密使用協議或其他保密信息使用協議,則應當在協議中規定豁免條款的通知義務。
DTSA對美國企業意味著什麼?
作為一種備受青睞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專利替代方法,DTSA法案的通過更加表明商業秘密發揮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但同時也提醒我們,商業秘密侵權行為仍然是一個巨大的威脅。
公司應尤其關注對其商業秘密的保護。根據DTSA的規定,有六種類型的信息被視為商業秘密——金融、商業、科學、技術、經濟和工程信息。 DTSA明確列舉了以下形式的商業秘密——圖紙、計劃、彙編、程序裝置、配方、設計、技術原型、方法、技術、流程、步驟、項目或編碼,無論其有形或無形,無論其是以物理、電子、圖表、照相還是書面形式儲存、彙編或記憶。需注意的是,某些形式的商業秘密不具有獲得專利保護的資格。
公司應明確其商業秘密資產,再評估他們是否對其商業秘密採取了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同時,對於本公司的商業秘密保護計劃,公司還應考慮開展全面的審計工作,從而確保採取最佳方法來保護這些重要的知識產權資產。此外公司還應注意,確保公司本身並未不當地持有任何第三方的商業秘密。
結論
DTSA的頒布是一項重要里程碑。商業秘密的法律規範上升為聯邦立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不論某一發明是作為專利還是商業秘密予以保護,聯邦法院都完全具備裁定複雜知識產權案件的能力。 “聯邦傳票權”有助於商業秘密案件中當事人進行證據開示,新增的查封條款也為某些符合條件的案件提供了及時而必要的救濟措施。聯邦法院能更加熟練地對跨境商業秘密糾紛進行監管。 DTSA法案的通過很有可能會使公司更加依賴於商業秘密保護,也能夠促進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更為統一化的商業秘密糾紛管理機制,這對美國的企業乃至各個行業來說,都將大有裨益。
公司需確保他們的勞動合同和不披露協議中規定了DTSA豁免條款的通知義務。關於雇主考慮對DTSA中的豁免保護通知進行規定的具體信息,請見眾達文章:“2016年美國《聯邦保護商業秘密法案》規定了雇主的新的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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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辦公室的Kenneth S. Canfield和聖地亞哥辦公室的Douglas L. Clark協助了本文的編寫。
以上文章為翻譯版,點擊閱讀英文原版。
本評論僅作指南之用不應視為出具的法律建議。僱員股權計劃的具體設定特點能實質上改變適用的法律要求。在提交任何年終報告前,我們建議讀者獲得當地要求如何適用其計劃規定的特定法律建議。本內容僅作一般信息之用,未經眾達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在任何其他公開出版物或程序中進行引用或引述,眾達將自行決定是否授予該事先書面同意。如需獲取我們所刊文章的轉載許可,請使用“聯繫我們”表格,詳見官網www.jonesday.com。郵寄及接收本文並不創設或不構成律師—客戶關係。本文所述觀點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本所觀點。
2016年5月11日,奧巴馬總統簽署通過了DTSA。該法案更是在參議院和眾議院分別獲得87比0、410比2的壓倒性投票支持。 DTSA有助於美國企業在全球市場範圍內對其商業秘密進行保護,這是大家的普遍共識,也是DTSA同時獲得兩黨支持的原因。如今,數字存儲信息的爆炸增加了商業秘密遭遇侵權的風險,而員工可以輕易地使用便攜閃存驅動竊取公司商業秘密,從而用於非法目的,這更使得侵權風險達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DTSA對保護全球競爭力尤為重要,因而獲得美國各行各業的一致支持。有40多家公司和行業組織寫信給國會以支持DTSA的製定,各行業代表也紛紛證明了這部新法的重要性。
DTSA的亮點
DTSA適用於:在州際商業活動或對外商業活動中,與使用的或意圖使用的產品或服務相關的商業秘密糾紛。
州法律中規定的針對商業秘密的典型救濟措施,在DTSA中全部適用,其中包括禁令、實際損失、不當得利、使用費、懲罰性損害賠償和律師費。
DTSA還規定了一種新型民事救濟措施——“單方查封財產”,在此措施下,被申請人對於申請人的查封請求並不知情。該項措施一經推出便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及時查封財產有助於打擊侵權行為,並儘量減輕公司的損失。根據DTSA的規定,為防止商業秘密被傳播出去,原告可以請求聯邦地區法院在必要時下達指令,允許聯邦執法人員對財產進行查封。原告提出的具體事實依據需滿足以下八項要求:(1)禁令或其他公平救濟措施不足以使其獲得充分救濟;(2)其受到不可彌補的損害;(3)通過對損害後果的權衡,偏向於支持申請人請求而非保護被申請人財產; (4)成功的可能性;(5)目標對象持有待查封的商業秘密和財產;(6)該查封請求合理描述了財產的細節; (7)若申請人事先通知,目標對象將銷毀該財產;(8)對於向法院請求的該次查封,申請人尚未公開宣布。
該法規進一步明確了對查封令本身的要求,查封令應當包括對事實認定和法律結論的陳述。查封令的財產查封範圍必須為相關情況下的最小查封範圍,若任何人因查封令遭受損害,則其可在任何時間提出動議,以解除該查封令或對查封令的內容進行修改。除此以外,DTSA還規定了民事財產查封的許多相關程序規則。
DTSA明示拒絕採納“不可避免披露原則”(“Inevitable Disclosure doctrine”)——該原則假定前員工將不可避免地在新工作中使用原雇主的商業秘密。相反,根據DTSA的規定,對於潛在的侵權行為法院是可以施加禁令予以阻止的。 DTSA允許聯邦地區法官“根據法院認為合理的條款”向個人施加禁令。但是DTSA也同樣規定,禁令不能僅是寬泛地阻止任何人訂立勞動合同關係。
若是出於報告或調查可能的違法行為的目的,而向政府官員或律師秘密地披露了商業秘密,則披露人免於承擔披露商業秘密的責任。如果在訴訟中以不公開的形式披露商業秘密,或在反報復訴訟中披露商業秘密,則此類起訴書或其他文件也適用上述責任豁免。根據DTSA的要求,公司若簽訂商業秘密使用協議或其他保密信息使用協議,則應當在協議中規定豁免條款的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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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明確其商業秘密資產,再評估他們是否對其商業秘密採取了足夠的安全保護措施。同時,對於本公司的商業秘密保護計劃,公司還應考慮開展全面的審計工作,從而確保採取最佳方法來保護這些重要的知識產權資產。此外公司還應注意,確保公司本身並未不當地持有任何第三方的商業秘密。
結論
DTSA的頒布是一項重要里程碑。商業秘密的法律規範上升為聯邦立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不論某一發明是作為專利還是商業秘密予以保護,聯邦法院都完全具備裁定複雜知識產權案件的能力。 “聯邦傳票權”有助於商業秘密案件中當事人進行證據開示,新增的查封條款也為某些符合條件的案件提供了及時而必要的救濟措施。聯邦法院能更加熟練地對跨境商業秘密糾紛進行監管。 DTSA法案的通過很有可能會使公司更加依賴於商業秘密保護,也能夠促進在全國范圍內,建立更為統一化的商業秘密糾紛管理機制,這對美國的企業乃至各個行業來說,都將大有裨益。
公司需確保他們的勞動合同和不披露協議中規定了DTSA豁免條款的通知義務。關於雇主考慮對DTSA中的豁免保護通知進行規定的具體信息,請見眾達文章:“2016年美國《聯邦保護商業秘密法案》規定了雇主的新的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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