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亞放寬外國投資限制,但某些產業依然受保護
2016年5月18日,印度尼西亞政府透過總統令2016年44號修訂了《限制投資名單》(Daftar Negatif Investasi or DNI)。經修訂的《限制投資名單》作為最近一系列經濟刺激方案的一部分為外國投資者在不少行業創造了機會,包括零售、旅遊、娛樂、及分銷行業,雖然其他過往開放的一些行業目前受到限制以保護本地產業。
眾多新產業准許百分之一百的外國所有權
各種過去完全或局部對外國投資封閉的產業已不再包含在《限制投資名單》內,因此它們允許外國投資者全資所有。這些產業包括超過1000億印尼盧比(大約相當於750萬美元)投資額的某些大型的電子商貿活動、電訊設備測試、醫療保健支持服務、藥物原材料生產、收費公路管理、無害廢料管理、電影製作/發行、電影院、餐廳/酒吧、冷藏庫及與生產有關聯的分銷。
放寬對外國所有權的限制
若干產業也放寬了對外國所有權的限制。例如,分銷公司(與生產沒有關聯的)及倉儲公司的外國所有權一直都是在印度尼西亞經營的外國公司要面對的重要問題,此次該等產業的外國所有權的最高比例限制已由以往的33 %提升至67%,有效容許外國投資者不再局限於只能成為少數股東。其他外國所有權比例的限額被提升至67%(在某些情況下,東南亞國家聯盟的投資者所有權可達70%)的產業還包括餐飲服務、會議、獎勵活動、研討會及展覽服務、專業訓練、高爾夫球場、航空運輸支援服務、電訊服務、醫療保健服務、諮詢及建造服務(適用於合同金額超過500億印尼盧比(大約相當於370萬美元)),以及零售店面介乎400平方米到2000平方米的百貨公司。
一些過往對外國投資完全封閉的產業,例如陸上乘客運輸及高壓電氣安裝測試,外國投資者亦可持有最高達49%的股權。
保護主義政策可能抑制投資
伴隨在多個產業放寬對外國投資的限制,經修訂的《限制投資名單》同時也增加了只對印度尼西亞微型和中小型企業(“MSMEs”)開放的產業數量,或要求某些行業的外國投資者在營運之前必需先與本地MSMEs或合作社建立一個本地合夥關係的安排(通過轉包合同、代理、特許經營、或其他合夥關係安排)。又例如,工程及工程諮詢服務(涉及低到中等技術或風險,或工程服務的合同金額不超過500億印尼盧比(大約相當於360萬美元),或工程諮詢服務的合同金額低於100億印尼盧比(大約相當於75萬美元))只對MSMEs開放。通過郵寄訂購或網上訂購的零售交易亦需要有本地合夥關係。
上述這些改變反映了政策希望在這些產業鼓勵本地商業發展;但是,與此同時,相關正策也可能會阻礙不希望放棄本地經營的控制權或不想要投資大量資金於印度尼西亞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
根據《限制投資名單》的過渡條款規定,對《限制投資名單》的修改並不適用於原先已獲印尼投資協調委員許可並已在因這些政策而變得完全或部份對外國投資封閉的產業中營運的外資公司(Penanaman Modal Asing)。
機會
《限制投資名單》被修訂加上印度尼西亞可能加入《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兩者預示印尼政府確認外國直接投資在推動印尼經濟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雖然《限制投資名單》並沒像很多人希望的那樣在擴大外國投資方面修改力度更大,但其修改的確在過往對外國投資封閉的關鍵行業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機會。此外,在某些關鍵行業,例如與生產有關的分銷行業,放寬對外國投資比例的限制也能夠讓外國投資者在現有的投資項目裡取得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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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文章為翻譯版,點擊閱讀英文原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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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多新產業准許百分之一百的外國所有權
各種過去完全或局部對外國投資封閉的產業已不再包含在《限制投資名單》內,因此它們允許外國投資者全資所有。這些產業包括超過1000億印尼盧比(大約相當於750萬美元)投資額的某些大型的電子商貿活動、電訊設備測試、醫療保健支持服務、藥物原材料生產、收費公路管理、無害廢料管理、電影製作/發行、電影院、餐廳/酒吧、冷藏庫及與生產有關聯的分銷。
放寬對外國所有權的限制
若干產業也放寬了對外國所有權的限制。例如,分銷公司(與生產沒有關聯的)及倉儲公司的外國所有權一直都是在印度尼西亞經營的外國公司要面對的重要問題,此次該等產業的外國所有權的最高比例限制已由以往的33 %提升至67%,有效容許外國投資者不再局限於只能成為少數股東。其他外國所有權比例的限額被提升至67%(在某些情況下,東南亞國家聯盟的投資者所有權可達70%)的產業還包括餐飲服務、會議、獎勵活動、研討會及展覽服務、專業訓練、高爾夫球場、航空運輸支援服務、電訊服務、醫療保健服務、諮詢及建造服務(適用於合同金額超過500億印尼盧比(大約相當於370萬美元)),以及零售店面介乎400平方米到2000平方米的百貨公司。
一些過往對外國投資完全封閉的產業,例如陸上乘客運輸及高壓電氣安裝測試,外國投資者亦可持有最高達49%的股權。
保護主義政策可能抑制投資
伴隨在多個產業放寬對外國投資的限制,經修訂的《限制投資名單》同時也增加了只對印度尼西亞微型和中小型企業(“MSMEs”)開放的產業數量,或要求某些行業的外國投資者在營運之前必需先與本地MSMEs或合作社建立一個本地合夥關係的安排(通過轉包合同、代理、特許經營、或其他合夥關係安排)。又例如,工程及工程諮詢服務(涉及低到中等技術或風險,或工程服務的合同金額不超過500億印尼盧比(大約相當於360萬美元),或工程諮詢服務的合同金額低於100億印尼盧比(大約相當於75萬美元))只對MSMEs開放。通過郵寄訂購或網上訂購的零售交易亦需要有本地合夥關係。
上述這些改變反映了政策希望在這些產業鼓勵本地商業發展;但是,與此同時,相關正策也可能會阻礙不希望放棄本地經營的控制權或不想要投資大量資金於印度尼西亞的外國投資者的投資。
根據《限制投資名單》的過渡條款規定,對《限制投資名單》的修改並不適用於原先已獲印尼投資協調委員許可並已在因這些政策而變得完全或部份對外國投資封閉的產業中營運的外資公司(Penanaman Modal Asing)。
機會
《限制投資名單》被修訂加上印度尼西亞可能加入《跨太平洋戰略經濟夥伴關係協議》,兩者預示印尼政府確認外國直接投資在推動印尼經濟方面擔當重要的角色。雖然《限制投資名單》並沒像很多人希望的那樣在擴大外國投資方面修改力度更大,但其修改的確在過往對外國投資封閉的關鍵行業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了機會。此外,在某些關鍵行業,例如與生產有關的分銷行業,放寬對外國投資比例的限制也能夠讓外國投資者在現有的投資項目裡取得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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