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脫歐:產品規則和安全——對向歐盟進口產品的中國進口商所可能產生的影響的進一步思考
在本文付印之時,英國最高法院尚未發布其關於英國政府是否應當向議會諮詢英國退出歐盟的時間及方式的決定。下級法院的裁決認為英國政府必須進行諮詢,但梅政府堅持認為其不需要諮詢立法者,相反政府能夠通過首相特權來啟動《里斯本條約》第50條(即退出條款)。 (參見眾達視頻,“高院判決對引發第50條的影響”)。
需要認識到的是,這些提交至法院的事項僅涉及何為啟動第50條的正確機制,而不是是否應當啟動第50條。
英國的主要兩黨均以決心退歐。 2016年12月7日,下議院投票表決中佔多數的37名議員贊成政府於其自行決定的、2017年3月中的某日啟動第50條。 [1]
在脫歐後英國產品監管和安全法規的修改或與歐盟間的差異方面,雖然就脫歐程序可能進行的方向未確定任何細節,但一些評論員認為,我們可以通過參考專利法來找到線索。
該線索就是英國決定繼續批准《統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如同脫歐投票從未發生(參見眾達文章 《歐盟統一專利法院——回到2017年時間表》)。
這可能意味著可能還有希望在脫歐後看到產品安全和監管制度“不發生變化”嗎?在目前階段尚無人知曉,但在本評論中,我們的產品責任律師討論了更多的可能性。
從事經營
2016年10月日本汽車製造商日產決定在英國工廠投資生產兩個新車型的消息[2]引發了一陣關於日產尋求或被給予哪些確保其業務持續性之承諾的猜測。據媒體報導,其它將英國作為其歐盟製造基地的汽車生產商也希望獲得類似的承諾,無論那是什麼承諾。
然而到目前為止,英國政府保證(如有)的性質和範圍仍只限於猜測,細節尚未出現。
新聞媒體已經將其註意力轉移至技術領域,例如,谷歌和臉書(Facebook)均不受英國脫歐帶來的不確定性的影響,而宣布其打算在英國進行重大投資。 [3]
所有關於這些投資的消息已被英國媒體視作投資者對英國仍然持有信心的表現。當然,即使英國脫離歐盟,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之一[4],英國將依舊是這些產品和服務的重要市場。
對所有其他製成品也是如此進入英國市場的重要性本身已足以要求進口商們跟上可能的變化。
目前是否可以提供任何進一步的指示,幫助進口商解決有關由於兩個市場的分離而可能產生的額外負擔問題?
讓我們來考慮這個問題。
挑戰
協調:歐盟就部分產品有針對具體行業的協調立法,該等產品的生產商和進口商除了須遵守《產品責任指令》和《通用產品安全指令》外,還應遵守這些協調立法項下適用於相關產品的具體安全、健康和環保要求。針對具體行業的歐盟協調立法涉及及其廣泛的領域,其範圍涵蓋醫療設備到無線電設備、低壓電器產品到玩具。
遵守所有適用的歐盟關於產品的協調立法一般由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通過在產品上貼上“Conformit Europeenne”(歐洲統一)“CE”標誌來證明。有效的CE標誌允許產品不受限制地在歐洲經濟區(“EEA”)(即28個歐盟成員國加上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銷售。
遵守歐盟協調立法和加貼CE標誌的要求(如果強制要求)也適用於在歐洲經濟區出售的進口產品。未經授權或誤導使用CE標誌可能會導致處罰,包括對嚴重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
如果英國脫歐涉及到英國離開歐洲經濟區,那麼有CE標誌的產品可能無法自動出售到英國。
依照直接適用於英國法律的《歐盟關於認證和市場監督的規定》(765/2008),歐盟的CE制度目前適用於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依據《廢除條例草案》(參見我們以前的評論),由於直接適用的歐盟法規似乎在英國退出歐盟的第一天就被納入英國法律,這可能意味著在英國退歐的第一天,應該沒有什麼變化(也就是說,CE標誌的產品應該能夠合法地在英國銷售),但是目前不能預測事態將如何發展。任何脫離目前現狀的變動都可能導致相當大的混亂。
關於CE標誌的另一個問題涉及所謂的“認證指定機構”或“NBs”。這些是國家當局指定的合格評定團體,以執行在適用的協調立法意義內的合格評定。
在英國脫歐之後,英國的認證指定機構可能不再有權進行這種合格評定,或可能必須清除額外的障礙才能進行。沒有人知道,但果真如此,那麼與設在英國的認證指定機構共事的製造商或進口商可能需要指定一家在歐洲經濟區成員國設立的認證指定機構來替代。
授權代表:另一個關於歐盟立法的潛在的不確定性涉及要求非歐盟經營者指定一家在歐盟設立的“授權代表”。
《化妝品產品條例》(1223/2009)便為其中一個例子。該條例目前直接適用於作為歐盟成員國的英國,並規定了關於化妝品製造和進口的規則。
《化妝品產品條例》要求非歐盟製造商在歐盟內指定一個“負責人”。使用設在英國的授權代表的非歐盟公司可能需要重新考慮這一點,並在英國脫歐後在其餘歐盟成員國中指定一名負責人。
另一個例子是《醫療設備指令》(93/42 / EEC),該指令要求非歐盟製造商在歐盟指定一名單獨的授權代表。該指令通過1994年《醫療設備法規》(編號1994年S.I. no 3017)適用於英國法律。
國家利益:同樣,在這個階段,值得思索的問題是,英國選擇如何發展自己的、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未上升為歐盟層面的歷史性安全問題。
一些評論家認為,由於看似缺乏超國家級別的關注,阻礙了英國推進這些事項。因此,問題是,當不再有超國家的層面時,英國是否可能認為在其本國立法中採取更強硬的立場是適當的。
例如,一些紡織品(睡衣等)的可燃性規定已經引起了及英國(和愛爾蘭)的擔憂,但沒有引起布魯塞爾的注意。當不再為歐盟成員時,英國是否可能決定自行立法,從而使其與進口商關係的進一步斷裂?
何時將會有澄清?
在上個月的《金融時報》的“評論”部分,[5]Wolfgang Munchau言簡意賅地寫道:“關於英國退歐...影響的真相是它是不確定的,超出任何人的預測能力,同時... 幾乎完全依賴於該過程是如何管理的。”
這個拼圖的最重要的部分(如何管理這個過程)尚不清楚,但人們希望,鑑於“ 第50條日“(2017年3月的某日?)的臨近,這個重要部分將在2016年12月7日要求制定一個“脫歐計劃”的公投後逐漸明晰。
正如Munchau指出的,在那以前,對於“將會發生什麼?”技術上正確的回答是“我不知道”。
由於這可能不是對中國進口商最有幫助的答案,眾達的產品責任律師將繼續跟蹤和預測事態發展,以便當它們發生並且當許多問題開始呈現端倪時,隨著屬於我們從事製造業的中國客戶和聯繫人的新世界的展開,我們能夠為他們就該新世界提供諮詢服務。
註釋
[1] 2016年12月8日 《獨立報》。
[2] 2016年10月5日和10月16日《金融時報》。
[3] 2016年11月15日和11月21日《電訊報》。
[4] GDP排名全球第五。來源:世界銀行2015年的數據。
[5] 2016年11月28日《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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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認識到的是,這些提交至法院的事項僅涉及何為啟動第50條的正確機制,而不是是否應當啟動第50條。
英國的主要兩黨均以決心退歐。 2016年12月7日,下議院投票表決中佔多數的37名議員贊成政府於其自行決定的、2017年3月中的某日啟動第50條。 [1]
在脫歐後英國產品監管和安全法規的修改或與歐盟間的差異方面,雖然就脫歐程序可能進行的方向未確定任何細節,但一些評論員認為,我們可以通過參考專利法來找到線索。
該線索就是英國決定繼續批准《統一專利法院協議》(“UPCA”),如同脫歐投票從未發生(參見眾達文章 《歐盟統一專利法院——回到2017年時間表》)。
這可能意味著可能還有希望在脫歐後看到產品安全和監管制度“不發生變化”嗎?在目前階段尚無人知曉,但在本評論中,我們的產品責任律師討論了更多的可能性。
從事經營
2016年10月日本汽車製造商日產決定在英國工廠投資生產兩個新車型的消息[2]引發了一陣關於日產尋求或被給予哪些確保其業務持續性之承諾的猜測。據媒體報導,其它將英國作為其歐盟製造基地的汽車生產商也希望獲得類似的承諾,無論那是什麼承諾。
然而到目前為止,英國政府保證(如有)的性質和範圍仍只限於猜測,細節尚未出現。
新聞媒體已經將其註意力轉移至技術領域,例如,谷歌和臉書(Facebook)均不受英國脫歐帶來的不確定性的影響,而宣布其打算在英國進行重大投資。 [3]
所有關於這些投資的消息已被英國媒體視作投資者對英國仍然持有信心的表現。當然,即使英國脫離歐盟,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經濟體之一[4],英國將依舊是這些產品和服務的重要市場。
對所有其他製成品也是如此進入英國市場的重要性本身已足以要求進口商們跟上可能的變化。
目前是否可以提供任何進一步的指示,幫助進口商解決有關由於兩個市場的分離而可能產生的額外負擔問題?
讓我們來考慮這個問題。
挑戰
協調:歐盟就部分產品有針對具體行業的協調立法,該等產品的生產商和進口商除了須遵守《產品責任指令》和《通用產品安全指令》外,還應遵守這些協調立法項下適用於相關產品的具體安全、健康和環保要求。針對具體行業的歐盟協調立法涉及及其廣泛的領域,其範圍涵蓋醫療設備到無線電設備、低壓電器產品到玩具。
遵守所有適用的歐盟關於產品的協調立法一般由製造商或其授權代表通過在產品上貼上“Conformit Europeenne”(歐洲統一)“CE”標誌來證明。有效的CE標誌允許產品不受限制地在歐洲經濟區(“EEA”)(即28個歐盟成員國加上冰島、列支敦士登和挪威)銷售。
遵守歐盟協調立法和加貼CE標誌的要求(如果強制要求)也適用於在歐洲經濟區出售的進口產品。未經授權或誤導使用CE標誌可能會導致處罰,包括對嚴重侵權行為的刑事制裁。
如果英國脫歐涉及到英國離開歐洲經濟區,那麼有CE標誌的產品可能無法自動出售到英國。
依照直接適用於英國法律的《歐盟關於認證和市場監督的規定》(765/2008),歐盟的CE制度目前適用於英格蘭、威爾士、蘇格蘭和北愛爾蘭。依據《廢除條例草案》(參見我們以前的評論),由於直接適用的歐盟法規似乎在英國退出歐盟的第一天就被納入英國法律,這可能意味著在英國退歐的第一天,應該沒有什麼變化(也就是說,CE標誌的產品應該能夠合法地在英國銷售),但是目前不能預測事態將如何發展。任何脫離目前現狀的變動都可能導致相當大的混亂。
關於CE標誌的另一個問題涉及所謂的“認證指定機構”或“NBs”。這些是國家當局指定的合格評定團體,以執行在適用的協調立法意義內的合格評定。
在英國脫歐之後,英國的認證指定機構可能不再有權進行這種合格評定,或可能必須清除額外的障礙才能進行。沒有人知道,但果真如此,那麼與設在英國的認證指定機構共事的製造商或進口商可能需要指定一家在歐洲經濟區成員國設立的認證指定機構來替代。
授權代表:另一個關於歐盟立法的潛在的不確定性涉及要求非歐盟經營者指定一家在歐盟設立的“授權代表”。
《化妝品產品條例》(1223/2009)便為其中一個例子。該條例目前直接適用於作為歐盟成員國的英國,並規定了關於化妝品製造和進口的規則。
《化妝品產品條例》要求非歐盟製造商在歐盟內指定一個“負責人”。使用設在英國的授權代表的非歐盟公司可能需要重新考慮這一點,並在英國脫歐後在其餘歐盟成員國中指定一名負責人。
另一個例子是《醫療設備指令》(93/42 / EEC),該指令要求非歐盟製造商在歐盟指定一名單獨的授權代表。該指令通過1994年《醫療設備法規》(編號1994年S.I. no 3017)適用於英國法律。
國家利益:同樣,在這個階段,值得思索的問題是,英國選擇如何發展自己的、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未上升為歐盟層面的歷史性安全問題。
一些評論家認為,由於看似缺乏超國家級別的關注,阻礙了英國推進這些事項。因此,問題是,當不再有超國家的層面時,英國是否可能認為在其本國立法中採取更強硬的立場是適當的。
例如,一些紡織品(睡衣等)的可燃性規定已經引起了及英國(和愛爾蘭)的擔憂,但沒有引起布魯塞爾的注意。當不再為歐盟成員時,英國是否可能決定自行立法,從而使其與進口商關係的進一步斷裂?
何時將會有澄清?
在上個月的《金融時報》的“評論”部分,[5]Wolfgang Munchau言簡意賅地寫道:“關於英國退歐...影響的真相是它是不確定的,超出任何人的預測能力,同時... 幾乎完全依賴於該過程是如何管理的。”
這個拼圖的最重要的部分(如何管理這個過程)尚不清楚,但人們希望,鑑於“ 第50條日“(2017年3月的某日?)的臨近,這個重要部分將在2016年12月7日要求制定一個“脫歐計劃”的公投後逐漸明晰。
正如Munchau指出的,在那以前,對於“將會發生什麼?”技術上正確的回答是“我不知道”。
由於這可能不是對中國進口商最有幫助的答案,眾達的產品責任律師將繼續跟蹤和預測事態發展,以便當它們發生並且當許多問題開始呈現端倪時,隨著屬於我們從事製造業的中國客戶和聯繫人的新世界的展開,我們能夠為他們就該新世界提供諮詢服務。
註釋
[1] 2016年12月8日 《獨立報》。
[2] 2016年10月5日和10月16日《金融時報》。
[3] 2016年11月15日和11月21日《電訊報》。
[4] GDP排名全球第五。來源:世界銀行2015年的數據。
[5] 2016年11月28日《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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