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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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部公布企業吹哨者獎勵試驗計畫

摘要

新發展:2024年8月1日,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s,"DOJ")刑事部門公布企業吹哨者獎勵試驗計畫(Corporate Whistleblower Awards Pilot Program,以下簡稱「試驗計畫」)。該計畫旨在獎勵那些提供企業不法行為資訊,並成功促成資產沒收之吹哨者。此外,美國司法部(DOJ)同時對企業執法與自願自我揭露(Voluntary Self-Disclosure,"VSD")政策進行相應修訂。

背景資訊:這一試驗計畫借鑒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和金融犯罪執法網絡(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等機構之類似計畫。此試驗計畫之目的在於「填補」類似計畫之不足處,主要聚焦於以下四個領域:(i)涉及金融機構之特定犯罪;(ii)海外貪腐;(iii)境內貪腐;(iv)針對不受《虛假索賠法》(False Claims Act)「公益代位」(qui tam)規範之私人保險公司之醫療詐欺。

未來展望:隨著美國司法部進一步提高檢舉不法行為之獎勵,企業更需強化內部法令遵循計畫與程序,鼓勵員工為內部檢舉,並於收受不法行為檢舉後迅速展開調查。

執法機構之吹哨者計畫

2024年8月1日,美國司法部刑事部門公布企業吹哨者獎勵試驗計畫。該計畫旨在填補《Dodd-Frank法案》通過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CFTC")及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FinCEN")制定之類似計畫遺留下之空白。

因此類吹哨者計畫可能使吹哨者獲得鉅額獎勵,於計畫實施以來,檢舉數量與支付之獎金均顯著增加。自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之吹哨者計畫觀之,檢舉數量從2012年之58筆,增加至2023年之1,530筆。自2010年實施該計畫至今,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已發出41筆最終命令,共核發總額近3.5億美元之獎金。同樣,自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之吹哨者計畫於2011年實施以來,檢舉數量亦穩步上升:檢舉數量自2012年之3,000筆,增長至2023年之18,354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總共向397名個人吹哨者頒發了超過19億美元之獎金,其中近6億美元係於2023財政年度支付,創下該計畫史上最高獎金紀錄。今年早期啟動之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FinCEN)計畫,雖仍處於早期階段,但潛在獎金已從最高15萬美元提升至總收罰款之10%到30%。

試驗計畫:如何運作

該試驗計畫為期三年,由刑事部門之反洗錢與資產追回科負責執行。該計畫自2024年8月1日起生效,授權對提供「有關犯罪不法行為之原始、真實資訊,並導致沒收資產淨收益超過100萬美元」之吹哨者給予獎勵。同時,吹哨者須全程配合政府之調查程序與隨後之任何刑事、民事程序。

司法部代理助理檢察長Nicole M. Argentieri描述了試驗計畫之四大重點領域,這些領域分別由刑事部門內部之不同單位負責,包括《海外反貪腐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單位、市場誠信與重大欺詐單位、公共誠信科和醫療詐騙單位。

海外貪腐:吹哨者得提供有關海外貪腐及賄賂之資訊,包括違反《海外反貪腐法》(FCPA)、違反《防止海外賄賂法》(Foreign Extortion Prevent Act,"FEPA")以及違反洗錢法之行為。Argentieri強調了一些涉及在美國境外發行證券之案件,這些案件不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及美國財政部金融犯罪執法網(FinCEN)制定的吹哨者計畫覆蓋範圍內。她還強調了試驗計畫與新頒布的《防止海外賄賂法》(FEPA)密切合作之可能性,《防止海外賄賂法》(FEPA)將外國賄賂之「需求方」為刑事定罪。

金融機構:雖其他政府單位既有之吹哨者計畫已可覆蓋許多金融機構之不法行為,然此一試驗計畫擴大適用於金融機構可能涉及之特定違法行為—包括洗錢、防制洗錢違規、資金移轉業務註冊及詐欺行為—以及對金融監理機構詐欺或違反法令遵循行為。Argentieri特別指出,司法部得對金融公司提起訴訟,包括在美國境內營運但未能向金融監理機構完成註冊、或未遵守美國法律之加密貨幣交易所。

境內貪腐:此一試驗計畫亦將蒐集向公職人員支付賄賂或回扣之相關資訊,包括聯邦、州、美國領地或地方選舉/任命之官員,以及任何政府部門、機構之官員或員工。Argentieri強調此與約20年前之《海外反貪腐法》(FCPA)執法擴展相同,為司法部期望能擴大執法之領域。

涉及私人保險公司之醫療保險詐騙:最後,此一試驗計畫將涵蓋以下相關資訊:(i)與聯邦醫療保險相關之違法行為,以及與私人或其他非公共醫療保險計畫相關之犯罪行為;(ii)針對患者、投資人和醫療保險產業中其他非政府實體之詐騙;以及(iii)其他任何違反聯邦法規,且未受美國司法部民事部門「公益代位」(qui tam)條款執法計畫涵蓋之行為。

依此試驗計畫,吹哨者必須提供司法部所定義之「原始」資訊,且司法部就是否授予吹哨者獎勵、及資訊重要性和提供協助程度決定是否增加獎勵等事項保留裁量權限。此外,為處理吹哨者計畫可能削弱內部法令遵循計畫之疑慮,如吹哨者透過參與內部法遵制度或內部檢舉,司法部亦可能增加其獎勵;然而,任何干擾內部法遵和檢舉制度之行為亦將降低其獎勵。除其他限制標準外,若吹哨者符合以下情形將不具備任何獎勵資格:(i)有意地參與不法行為;(ii)符合其他美國政府單位或法定吹哨者、「公益代位」(qui tam)條款或類似計畫之獎勵資格;或(iii)因擔任法令遵循或內部稽核職位而獲取資訊者。

作為試驗計畫之一部分,司法部同時公布其對自願自我揭露(VSD)政策進行修訂,根據修訂後之規範,當吹哨者透過內部法令遵循制度檢舉不法行為時,只要企業在首次收到相關資訊後的120天內,且於司法部聯繫企業前,自願向司法部揭露該指控,則企業仍然符合自願自我揭露(VSD)政策資格。自我報告行為亦確保企業保有依自願自我揭露(VSD)政策拒絕被推定之資格。正如副檢察長Lisa Monaco所言,司法部欲倡導「搶得先機」報告任何不法行為之文化。

對於那些向企業內部檢舉的吹哨者,只要他們在向企業內部檢舉後的120天內向司法部檢舉,仍然有資格獲得獎勵。企業若對吹哨者進行任何報復,可能導致其被禁止獲得採取合作策略之相關好處,並可能被指控妨礙司法公正。

下一步

此一試驗計畫為司法部持續鼓勵自願報告企業不法行之一部分,然而,與司法部刑事部門自願自我揭露(VSD)政策有所不同的是,新計畫係鼓勵員工向司法部檢舉與其重點執法領域相關之潛在不法行為,而非鼓勵企業。

值得注意的是,該試驗計畫為員工提供巨大的誘因,讓他們首先向政府檢舉潛在不法行為,或者至少在企業內部檢舉後不久即向政府檢舉。為平衡此一獎勵措施並促進企業之內部檢舉系統,司法部強調吹哨者在首次向企業內部檢舉後120天內向司法部提交相關資訊仍可獲得獎勵,且先為內部檢舉亦可能增加獎勵金額。因此,企業須確保提供適當之內部檢舉管道、鼓勵及時的內部檢舉,並能快速識別和處理內部吹哨者之投訴。鑑於依自願自我揭露政策進行自我報告須於吹哨者檢舉後120天內完成,企業尚須確保能夠迅速調查和處理員工檢舉之不法行為指控。

三個關鍵要點

  1. 司法部持續採用新途徑以獎勵員工揭露企業不法行為,特別是與其重點執法領域有關之資訊。此一試驗計畫為其提供了一個已被其他執法機構證明有效之工具。
  2. 企業應確保其已更新法令遵循計畫,必要時應針對司法部所指出的四個關鍵領域進行調整,該些領域此前未受到其他政府機構吹哨者計畫之覆蓋。鑑於自願自我揭露(VSD)政策下獲得利益的120天期限,企業亦應確保其法令遵循計畫具備及時識別、調查和回應任何內部檢舉之能力,並應避免對員工(不論係採取內部或外部檢舉)採取任何報復措施。
  3. 鑑於先向政府檢舉或在企業內部檢舉不久後即向政府檢舉潛在不法行為對員工具有強烈誘因,企業應努力推動鼓勵員工為內部檢舉之文化。然而,企業不應阻止員工向政府檢舉相關資訊或尋求吹哨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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