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新加坡调解公约》

《新加坡调解公约》预计将于2019年8月1日签署,该公约将对执行企业与其跨境交易方之间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供便利。

重大意义
《新加坡调解公约》(简称“新加坡公约”)预计将于2019年8月1日签署。新加坡公约有利于对经调解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目前,在法院诉讼程序或仲裁以外达成调解后,和解的当事方通常只能以合约方式执行和解。这通常涉及到两方面,即首先要取得法院的违约判决,其次在选择的司法管辖区执行判决(可能涉及冗长的和成本较高的法律程序)。新加坡公约将对执行企业与其跨境交易方之间经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供便利。新加坡公约将允许执行和解协议的一方直接诉诸寻求强制执行的缔约国一方的法院,不用首先取得法院的违约判决,该法院届时必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则以及新加坡公约中规定的条件执行和解协议。

状态
联合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简称“贸易法委员会”)于2018年6月26日在其第51届大会上批准通过了新加坡公约的最终稿,结束了由85个成员国和35个国际间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的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工作组(纠纷解决)长达三年的激烈讨论。预计贸易法委员会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召开的联合国大会上批准通过新加坡公约。一旦由联合国全体成员国参加的联合国大会批准通过新加坡公约,成员国届时将签署新加坡公约,表明成员国对新加坡公约的支持。新加坡公约的签约仪式预计将于2019年8月1日在新加坡举行。新加坡公约将在至少三个成员国批准后生效。有85个成员国参与了贸易法委员会批准新加坡公约最终草案的讨论,有多少成员国将签署和批准新加坡公约仍有待观察。

主要特点
新加坡公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为解决商事纠纷而作出的调解措施所产生的国际协议。新加坡公约的缔约国必须根据该缔约国的程序规则以及新加坡公约中规定的条件执行调解后的商业和解。

新加坡公约将不适用于对以下和解协议的执行:(i)法院已经批准的和解协议或在法院诉讼程序中已达成的和解协议;(ii)在法院所在国可作为判决强制执行的和解协议;或(iii)已登记在案并可作为仲裁裁决执行的和解协议。将前述情形排除在外的根本原因在于,此类和解协议属于其他国际公约(比如《纽约公约》和《海牙法院选择协议公约》)的专属管辖范畴。

本文是原版英文众达法律评论的翻译。欲阅读全文,请点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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