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The Emerging List of "Emerging and Foundational Technologies"

关于新兴和基础技术的新名单

概况

现状:2018年11月14日,美国商务部(“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发布了拟议规则制定的预先通知(“通知”),就限定和划分即将受出口管制的“新兴”技术的标准向公众征求意见。

结果:若公司拥有通知里列出的十四个“代表性一般类别”技术,应考虑提交公众意见,评论其技术是否属于“新兴”技术。


展望:征求意见期结束后,BIS将另外公布拟议规则制定的预先通知,确定其有意纳入出口管制范围的具体“新兴和基础技术”。另外,通知表明BIS向公众征求“关于将新兴和基础技术作为不同技术类型”的意见,这预示其可能会另外发布明确“基础”技术的拟议规则制定的预先通知。


2018年8月13日,特朗普总统签署了《2019财政年度约翰·S·麦凯恩国防授权法案》,其中包含2018年《出口管制改革法案》(“ECRA法案”)和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法案”)。ECRA法案第1758条要求美国商务部、国防部、能源部和国务院等政府部门协调制定一个常规程序,用于划分对美国国家安全而言至关重要“新兴和基础”技术。

此外,我们曾解释,FIRRMA法案授权设立一个“试行计划”,强制要求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申报涉及拥有“关键性技术”的美国公司的交易。其中“关键性技术”的定义包括ECRA法案第1758条项下管控的“新兴和基础”技术。2018年11月14日,BIS发布通知,就限定和划分“新兴”技术标准和“关于将新兴和基础技术作为不同技术类型”向公众征求意见。2018年12月10日BIS表示需要“更多的详细答复”并将相关行业提交意见的截止时间延长至2019年1月10日。

虽大家预计BIS会发布“新兴和基础”的技术名单,并向公众征求意见,BIS仅发布了“新兴”技术的一般类别名单。据BIS,所列为“技术类型的代表性名单,据此代表性名单,商务部会通过一个多部门程序决定是否存在具体的,影响美国国家安全的新兴技术,对其有效管控,从而避免对美国在科学、技术、工程和制造领域领先地位的负面影响。”这些类别如下所示:

 

  1. 生物技术,比如:(i)纳米生物学;(ii)合成生物学;(iii)基因组和基因工程;或(iv)神经技术
  2. 人工智能(AI)和机器学习技术,比如: (i) 神经网络和深度学习(例如,大脑建模、时间序列预测、分类);(ii)进化和遗传计算(例如遗传算法、遗传编程);(iii) 强化学习;(iv) 计算机视觉(例如,物体识别、图像理解);(v) 专家系统(例如决策支持系统、教学系统);(vi) 语音和音频处理(例如,语音识别和制作);(vii) 自然语言处理(例如机器翻译);(viii) 规划(例如,日程安排、游戏);(ix) 音频和视频处理技术(例如,语音克隆、深度伪造);(x) AI云技术;或(xi) AI芯片组
  3. 定位导航授时(PNT)技术
  4. 微处理器技术,比如:(i) 系统芯片;或(ii) 堆叠式内存芯片
  5. 领先的计算机技术,比如以内存为中心的逻辑
  6. 数据分析技术,比如:(i) 可视化;(ii) 自动分析算法;或(iii) 上下文感知计算
  7. 量子信息和传感技术,如:(i) 量子计算;(ii) 量子加密;或(iii) 量子传感
  8. 物流技术,如:(i) 移动电力;(ii) 建模模拟;(iii) 全资产可见性;或(iv) 基于分销的物流系统(DBLS)
  9. 增材制造(例,3D打印)
  10. 机器人技术,如:(i) 微型无人机和微型机器人系统;(ii) 集群技术;(iii) 自组装机器人;(iv) 分子机器人;(v) 机器人编码器; 或(vi) 智能微尘
  11. 人机接口,如:(i)神经控制接口;(ii) 脑机接口;(iii) 直接神经接口;或(iv) 人机接口
  12. 高超音速,比如:(i) 飞行控制算法;(ii) 推进技术;(iii) 热保护系统;或(iv) 专用材料(用于结构,传感器等)
  13. 先进材料,比如:(i) 适应性伪装;(ii) 功能性纺织品(例如先进的纤维和织物技术);或(iii) 生物材料
  14. 先进的监控技术,如脸部识别和声纹技术。

 

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类别仅涵盖“新兴”技术。通知中表明BIS正另外征求“关于将新兴和基础技术作为不同技术类型”的意见,这预示BIS可能会另外发布关于“基础”技术类别的拟议规则制定的预先通知。

通知征求意见期结束后,BIS将另外发布拟议规则制定的预先通知,指出具体的“新兴和基础”技术,并公布对该等技术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的管控。虽然BIS可自行裁量出口管制的水平,至少,拥有“新兴和基础”技术的公司需要获得许可才能将该等技术出口至某些国家。另,若某外国个人试图对“生产、设计、测试、制造、装配或开发”某“新兴或基础”技术的美国公司投资,该交易当事人可能被强制要求向CFIUS申报。

因此,若公司拥有可能属于这些类别的技术,应考虑提交关于其是否应被视为“新兴和基础”技术的评论。因为所列类别仅是“代表性”类别,子类别并不详尽,公司在评估时应对其采取宽泛的解释。


 

 三大要点

  1. BIS已指出“新兴”技术的一般类别,但未明确指出受出口管制的具体“新兴和基础”技术。
  2. 公司应考虑其技术是否可能属于十四个一般类别的“新兴”技术,若属于,则应考虑提交评论。
  3. 公司应关注拟议规则制定的另行预先通知,该通知会列出“基础”技术的类别并确定具体的“新兴和基础”技术。

 

本文是原版英文众达法律评论的翻译。欲阅读全文,请点击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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