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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就特专科技公司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的上市规则作出修改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宣布了对《上市规则》中关于特专科技公司上市时的最低市值规定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的独立第三方投资规定进行短期修改。

2024年8月23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简称“证监会”)联合宣布了针对香港《上市规则》的短期修改措施。此次修改自2024年9月1日起生效,并将实施至2027年8月31日,旨在进一步优化特专科技公司(即Specialist Technology Company, 简称“STC”)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即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 简称“SPAC”)的上市环境。

特专科技公司(STC)

STC是指主要在港交所认可的专业科技领域内,应用科学及/或技术从事产品及/或服务的研发、以及其商业化及/或销售的公司。

针对STC,若其最近一个经审计的财政年度的收入达到或超过2.5亿港元,其上市时的最低市值要求将从原先的60亿港元下调至40亿港元。而对于未达到此收入门槛的STC,其最低市值要求则从100亿港元降低至80亿港元。此调整适用于预期在2024年9月1日或之后上市,且在2027年8月31日或之前提交上市申请的STC。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SPAC)

SPAC为一种空壳公司,其通过上市筹集资金以在预设时间内完成对其他企业的收购(即SPAC并购交易)。

针对SPAC并购交易,主要调整内容包括:

  1. SPAC并购交易所需的最低独立第三方投资额将为以下两者中的较低值:(a) 根据《上市规则》第18B.41条计算得出的金额;或 (b) 5亿港元。
  2. SPAC并购交易中第三方投资者的独立性测试标准将与STC保持一致,具体为:

(a)第三方投资者的独立性将在签署相关投资的最终协议时至继承公司上市期间作为评定基准。
(b)若干人士,如SPAC或SPAC并购目标的核心关连人士、控股股东,以及SPAC并购目标的创办人及其紧密联系人,将不被视为独立第三方投资者。
(c)联交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逐案判断其他投资者是否满足独立性要求。

所有预计在三年实施期内公布的SPAC并购交易均需严格遵循上述调整后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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