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行銷的法律責任 (經濟日報)
余明賢律師 蕭為程律師 |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
(作者為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
近年來,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ESG)及永續發展議題已逐漸成為全球企業經營的核心,企業在永續領域的投入不再被視為附加價值,而是企業責任的一部分。無論是年報中所載的永續資訊,或獨立的永續報告書,這些內容都成為了投資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用以評估企業是否真正履行其永續承諾的重要依據。除此之外,企業針對商品所提出的永續資訊,也將影響消費者的消費意願。多家調研機構的報告顯示,企業在各種管道中所宣稱的永續理念,確實會影響消費者的消費偏好,多數消費者也願意為符合ESG價值的商品支付溢價。因此在當前法規環境與社會期望下,過去企業對於永續聲明「先求有、再求好」的做法,已經難以滿足要求。下面兩則美國案例,突顯出當企業的永續聲明不完整、有所遺漏或綠色行銷手法具有誤導性時,將可能面臨重大的法律風險,值得台灣企業借鏡。
今年9月美國一家知名膠囊咖啡公司因其年報中的永續聲明遭到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調查,最終支付150萬美元的和解金,以避免進一步的指控。SEC認定該公司在年報中聲稱其飲料膠囊可以「有效回收(effectively recycled)」是「不完整和不準確的(incomplete and inaccurate)」,因為該公司未揭露有兩家大型回收公司表示不願回收該膠囊,而這樣的遺漏違反了美國證券交易法確保財務業務文件真實性的相關規定。
另外更值得注意的是,模糊不清的永續聲明除了可能衍生企業的財報責任之外,主打永續的行銷手法更直接的也可能會引發消費訴訟。美國一家跨國飲料公司遭到非政府組織(NGO)提起消費者保護訴訟,該NGO主張飲料公司以各種模糊的廣告、聲明(如:「我們以創造更永續、更美好未來的方式行事」或「推廣永續解決方案」)誤導消費者,讓消費者相信該公司是一家致力於環境永續的企業,且會積極達成其設定的塑膠回收目標以降低對環境的危害,然而事實上卻非如此。飲料公司主張這些說法只是對未來的願景或行銷用語,且與產品本身無關,NGO不能隨意拼湊各種聲明來做出指控。該案法院判定,確實有消費者可能將這些聲明理解為公司對改善環境影響的具體承諾,這些聲明也與產品相關,而此個案中,分散在不同地方的永續聲明有可能被消費者同時觀察進而產生誤導。
事實上,在我國也存在相似法律規範。《證券交易法》規定,若企業在依據證交法申報的文件(如年報、財報)中存在虛偽或隱匿情事,不但有民事賠償責任,更可能遭求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二億元以下罰金。《消費者保護法》也要求廣告內容必須真實,並允許消費者保護團體以自己之名義提起訴訟,代消費者請求損害賠償或請求法院禁止企業重大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行為。《公平交易法》並禁止企業對商品或服務作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否則可處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對商品品質做出虛偽標記的行為,更可能觸犯《刑法》相關罪責,甚至構成刑事詐欺。
鑑於上述風險,未來我國企業不僅應謹慎考慮年報、永續報告書等正式文件中的陳述,為任何前瞻性或預測性的聲明設定合理的範圍和滾動調整機制。企業更應留意在各類廣告、行銷和公開發言中,不宜再使用僅具願景性質或模糊的永續聲明,也不可刻意忽略對自身不利的事件或資訊,而是應確保各式永續聲明均清晰、完整且具備合理性和可行性。
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期已聲明,將擴大對企業永續報告書的檢閱,公平交易委員會更明確表示會針對漂綠個案進行跨部會調查,在在顯示我國政府單位對ESG領域的重視與日俱增。在此趨勢下,企業發布各式永續聲明、廣告時,更應依據具體事實進行合理的資訊揭露,並在有疑慮時主動尋求內部或外部法律專業意見的協助,進而有效降低在快速變動的ESG領域中所面臨的風險,提升企業聲譽,並確保在市場中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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