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管辖权 - 中国公司在美刑事案件的新前线
美国程序法近期修改将使其检方更容易对中国公司提起联邦刑事诉讼,即使中国公司的实体不在美国境内。
近期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的评论解释了美国联邦程序法如何使美国部门更容易对外国公司(如中国公司)提起诉讼,即使这些公司的实体并不在美国境内。
在2016年之前,美国程序法要求检方将传票邮寄到公司被告的最近知晓的在美邮寄地址。在联邦检察院的敦促之下,这一规定在2016年作出修改,允许美国检方向外国公司通过“任何通知方式”进行送达。修订后,第四条使检方对在美国没有邮寄地址或者不在美国境内的外国公司能够进行送达。
但是,即使在这一新规定下,在美国联邦刑事诉讼中被通知到和提到的中国公司仍然可以对检方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中国公司在提出其他抗辩的同时,可以提出他们与美国在该案件中没有足够的最低限度联系。这与外国公司对美国民事诉讼管辖权提出异议属于相同的抗辩。美国联邦法院还未曾审查这一抗辩,但是该类案件可能很快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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