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中国公司美国诉讼不方便法院动议新契机 —— 对外国公司近日在中国连胜的思考

近期,若干外国公司在中国法院对中国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并获得胜利。这些胜诉案件将极大地有利于中国公司在美国法院被诉时提出不方便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s)动议。一般而言,如果该等不方便法院动议获得支持,则原告需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重新提起诉讼。

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当某一诉讼在其他国家的法院进行更为便利时,美国法院可以基于不方便法院原则驳回诉讼。提出该动议的被告负有举证责任证明(1)存在另一个更合适的诉讼地;(2)该诉讼地方便向被告进行送达;(3)且为争议问题提供一定程度的救济。

实践中,当中国公司提出不方便法院的动议并申请将案件转移至中国时,往往会遭遇原告强烈的反对。这是因为,原告在起诉时,通常会谨慎的选择对其方便且胜诉把握最大的诉讼地,所以一旦原告选择了某一特定美国法院,其一般不愿意再将诉讼转移至其他地方,特别是原告不熟悉的外国法院。原告通常会辩称中国司法不独立、对外国当事人的保护程度过低、诉讼程序漫长、法院会阻碍律师的工作、法院存在腐败、缺乏法律保护措施、政治领导人对法院的不正当影响等。

总体来说,美国法院不认可这类论点。尤其是,今年三家外国公司先后在中国法院取得了备受关注的胜诉判决,这一事实可以有力的证明中国法院可以为外国公司提供救济即使对中国当事人不利。这三个胜诉案件包括:2017年6月,美国运动服饰品牌安德玛(Under Armour)赢得了对一家名为Uncle Martian的中国公司的商标侵权诉讼。法院判决该中国公司向安德玛赔偿约30万美金的损害赔偿金,并要求该中国公司销毁其全部侵权产品。另一例案件发生于2017年8月,美国运动鞋品牌新百伦(New Balance)在一件类似的诉讼中获得胜诉。该案中的被告名为New Boom,且其抄袭了新百伦著名的N字标识。法院判决被告应向新百伦支付150万美元的损害赔偿金。第三例案件发生于2017年9月,位于新加坡伊顿国际教育集团(EtonHouse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Group)在北京知识产权法庭赢得了其对一家名为Etonkids International Group的中国公司的商标诉讼,获判125,000美元的损害赔偿金。

此外,在之前的一些美国判决中,美国法院也多次认为中国法院在很大程度上认可与美国法院相同的案由和救济措施。加州上诉法院就曾在一次判决中依据了学者提供的美国当事人在中国法院胜诉的案例作出了将案件转移至中国法院的判决。美国法院认为中国司法系统有能力独立审判民事案件。美国法院亦不认可中国法院大量受贿或受政府机关影响的论点。事实上美国最高院曾在中国中化集团公司诉马来西亚国际运输公司案的判决中暗示其认为中国法院能为美国当事人提供充分的救济(众达在该案中担任胜诉方的律师)。

要点归纳

  1. 根据不方便法院原则,中国公司在美国法院面临诉讼时可以申请将案件转移至中国法院。
  2. 近期的三个胜诉案件说明外国公司可以在中国法院收到有利判决。
  3. 中国公司在美国面临诉讼时应考虑将不方便法院原则作为其辩护策略的一部分,且需准备好引用及论证相关主张以支持该动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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