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国发行人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
《上市规则》关于中国发行人的条文修订于2023年8月1日生效
中国内地监管机构今年年初实施了新的境外上市制度,废止了关于内地公司境外上市的若干行政法规和文件。为反映该调整,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有关中国发行人的《上市规则》作出相应修订,相关《上市规则》条文修订于2023年8月1日生效。
《上市规则》因中国内地法规的调整而相应作出的修订
《上市规则》的修订删除反映已废止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规定的条文,包括:
- 与中国发行人发行和回购股份有关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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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涉H股股东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的规定;及
- 要求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包含《必备条款》及其他附带规定的规定;及
修订有关新上市申请提交文件的规定,以反映适用于内地公司境外上市的备案新规。
《上市规则》其他修订
联交所亦对《上市规则》作出其他修订,以使分别适用于中国发行人的规定及其他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有关修订如下:
- 容许中国发行人发行新股的一般性授权限额和股份计划的授权限额,可参照其已发行股份总数(而不是分别参照内资股和H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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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中国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须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承诺遵守《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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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适用于中国发行人)有关合规顾问的若干规定与第三A章(适用于所有发行人)的相关规定一致;及
- 删除《上市规则》第十九A章中有关(i)网上展示文件或展示实体版本以供查阅及(ii)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相关资料的规定。
除此之外,联交所对《上市规则》作出了若干轻微修订,包括删除内容重复的条文、更新已过时的提述、修正文书错误或处理不一致的地方。
鉴于《上市规则》的上述修订,中国发行人可考虑修订其公司章程以反映《上市规则》的最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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