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创业板上市改革生效
概要
现状:自2019年以来,香港创业板(“创业板”)的上市活动一直在减少,2022年创业板没有新的上市发行人。
发展:为鼓励和便利中小型企业上市,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港交所”)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创业板上市改革。
展望未来:相信这些改革将提高创业板对新上市申请人的吸引力,同时降低现有创业板上市发行人的合规成本。
自2019年以来,创业板的上市活动一直在减少,2022年创业板没有新的上市发行人。为鼓励和便利中小型企业上市,港交所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若干创业板上市改革。
创业板上市改革的特点主要包括:(i)为创业板转主板建立新的简化机制;(ii)为大量从事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推出新的财务资格测试;(iii)缩短创业板发行人上市后的的控股股东禁售期;以及(iv)取消创业板发行人的强制季度汇报规定。
下文将详细介绍创业板上市改革的主要内容。
简化转板机制
港交所引入了《主板上市规则》全新第九B章的新的简化转板机制,合资格的创业板发行人转往主板时无须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及刊发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
采用该机制的创业板发行人必须:
(1) 符合主板上市的所有资格;
(2) 符合有关作为创业板发行人在转板前三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务业绩之港交所规定,并且在这三个财政年度期间:(i)拥有权和控制权完全不变;及(ii)主营业务不曾有任何根本性转变;
(3) 于申请转板当日前250个交易日及至其证券于主板开始买卖期间(“参照期”)的成交量加权平均市值须达到主板上市的最低市值规定;
(4) 参照期须有不少于50%的交易日达到最低每日成交金额5万港元;以及
(5) (i)在提出转板申请前的12个月,直至其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发行人未曾被裁定严重违反《上市规则》任何条文;以及(ii)在转板申请当日以及开始在主板买卖其证券之日,发行人并无因严重违反或可能严重违反《上市规则》任何条文而成为港交所的任何调查对象,或成为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三章或《主板上市规则》第二A章所述任何进行中的纪律程序的对象。
不符合上述资格要求的创业板发行人仍可按《主板上市规则》第九A章的规定申请转板。因此,此类发行人须就转板委任保荐人进行尽职审查及刊发达到“招股章程标准”的上市文件。
新的财务资格测试
港交所为大量从事研发活动的高增长企业推出了新的财务资格测试。
采用此项测试的创业板上市申请人必须:
(1) 具备至少两个财政年度的营业纪录;
(2) 市值不低于2.5亿港元;
(3) 在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收益总额不低于1亿港元(而且收益在该两个财政年度有按年增长);及
(4) 在最近两个财政年度的研发开支总额不低于3,000万港元,而每年的研发开支不低于15%的总营运开支。
缩短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
港交所将创业板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上市后禁售期由24个月缩短至12个月。与主板规定保持一致,控股股东在上市首六个月内不得出售任何股份,且在之后的六个月内不得出售股份以致使其不再成为控股股东。
定期汇报规定
港交所删除了创业板发行人的强制季度汇报规定,将其改为创业板《企业管治守则》的其中一项建议最佳常规。
此外,港交所使创业板发行人和主板发行人的财务汇报时间表保持一致。因此,创业板发行人须符合以下规定:
(1) 于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刊发年报;
(2) 于每个财政年度首六个月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刊发中期报告;及
(3) 须于每个财政年度首六个月期间结束后两个月内刊发该六个月期间的初步业绩公告。
预计创业板上市改革将增加创业板的上市吸引力,并减轻现有创业板发行人持续合规的负担。相信创业板上市改革可推动和促进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本评论讨论了创业板上市改革的主要内容,并不是对所有改革的完整摘要。
鉴于创业板上市改革是新实施的,其解释和实施可能需要事先与香港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密切讨论,从而为建立相互信任的工作关系创造机会。我们的律师经常带头与监管机构沟通,制定并协商监管问题的解决方案。众达已准备好协助客户处理创业板上市改革所涉及的事宜。
两项要点
1. 创业板上市改革涉及多个方面,包括但不限于首次上市规定、持续责任以及从创业板到主板的转板机制。
2. 预计创业板上市改革将增加创业板的上市吸引力,并减轻现有创业板发行人持续合规的负担,从而推动和促进中小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众达出版物不应被视为针对某事件或情形发表的法律意见。众达出版物旨在为读者提供一般信息。未经众达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在其它出版物或诉讼中引用或引述众达出版物的内容。众达保留批准他人引用或引述众达出版物内容的权利。如需申请众达出版物的转载许可,请使用众达网站(www.jonesday.com)上的“联系我们”表格。众达发表出版物的目的并非试图与读者建立律师和客户的服务关系;读者收到众达出版物也不表示律所与读者之间会构成律师和客户的关系。众达出版物中的观点仅属于作者的个人观点,并不一定代表律所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