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Treasury Department Unveils Long Anticipated Proposed Regulations for US Outbound Investment Regime

美财政部发布被期待已久的拟议法规,旨在实施美国对外投资制度

概述

现状:2024年6月21日,美国财政部(“财政部”)发布了一项拟议规则制定通知,旨在落实关于要求对特定美国对华投资开展国家安全审查的拜登总统行政令。

结果:根据拟议法规,对“受关注国家”的半导体和微电子领域、量子信息技术领域或人工智能领域做出的特定投资,将被直接禁止或者须向美国政府申报。所谓的“受关注国家”,目前是指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行政区。

展望:财政部目前正就该拟议法规征求行业意见,意见征求期截至2024年8月4日。我们建议在受影响领域开展经营或整体业务涉及高端先进技术的美国投资者及企业认真考虑该拟议规则及其各项限制规定和说明性尽责标准,并考虑向财政部提交相关意见。

2024年6月21日,美国财政部发布一项拟议规则制定通知,旨在落实关于要求对某些美国对华投资开展国家安全审查的拜登总统行政令。财政部的这份通知中包含一整套法规草案(“拟议规则”),其中规定,对“受关注国家”的半导体和微电子领域、量子信息技术领域或人工智能领域进行的特定投资,将被直接禁止或者须向美国政府申报。“受关注国家”目前是指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行政区。

财政部目前正在就拟议规则的各个方面征求行业意见,意见征求期截至2024年8月4日。拟议规则遵循了2023年8月的拜登总统行政令提出的相应要求。该行政令责成财政部制定一项新的计划,对特定美国对外投资因可能被用于开发对军事、情报、监视或网络能力至关重要的敏感技术和产品而产生的国家安全威胁加以应对解决。(目前,由财政部牵头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负责审查对美投资,而涉及具体第三方以及具体地区和行业领域的活动则通过制裁和出口管制措施予以规制。)

根据目前版本的拟议规则,如果某美国主体知晓(包括实际知晓和有理由知晓)相关交易属于受管辖交易,或者如果该美国主体有意从事一项受管辖交易,就会触发适用拟议规则中的要求。拟议规则还澄清指出,如果相关美国主体已经开展了“合理、勤勉的调查”,但仍未了解到相关交易属于被禁止或须申报的范畴,那么财政部“通常”不会认定该交易受对外投资法规约束。此外,拟议规则还列举了一些财政部认为可以表明已开展合理、勤勉调查的因素,例如“为了获取通过合理的交易尽职调查程序应该可以获取的信息及合同保证而付出努力”。

在相关交易须进行申报的情况下,申报时间一般须在交易完成日的三十天之内。但是,如果相关美国主体在对美投资发生时并不知晓或没有理由知晓,但后来又实际了解到该交易属于“受管辖交易”,那么该交易必须在该美国主体获知相应情况后三十天内进行申报。这意味着,对于部分交易而言,其可能适用该监管规定的阶段已经结束,但如果政府部门主动向交易相关方询问交易情况,实际上是令其知情,进而产生了申报义务,那么上述规定则可以作为要求相关主体提交材料的跳板。

与此同时,特定类别的交易可以豁免适用拟议规则,包括投资公开交易的证券、以有限合伙人投资者身份进行的特定投资、公司内部交易、买断来自受关注国家的投资者的所有权权益等。拟议规则还考虑允许美国投资者以“国家利益”的理由,寻求豁免适用对外投资监管要求。

尽管这一对外投资监管举措最初被称为“反向CFIUS”制度,但拟议规则及其随附的财政部事实说明却澄清指出,该举措目前并不计划制定逐案审查或预批准要求。不过,违反对外投资禁令或申报要求仍有可能被追究《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上文所述行政令的主要法律依据)项下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如果相关交易属于被禁交易,那么违规行为则可能导致财政部采取行动,取消或撤销交易,或者要求撤资。拟议规则还考虑制定一套供美国主体主动自愿披露明显违规行为的程序,该等主动自愿披露可能有助于减轻潜在处罚。

三项要点

  1. 美国财政部提出了一项新的监管制度,按照该制度,对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行政区)的部分先进技术领域(包括半导体和微电子、量子信息技术或人工智能)做出的特定投资,将被直接禁止或者须向美国政府申报。

  2. 目前,业界受邀就上述拟议法规的各个方面提供反馈意见,这一机会可有助于完善或澄清法规将如何适用于受影响的美国利益相关方。

  3. 我们建议在受影响的技术领域开展经营的美国投资者及企业密切关注财政部对该法规的最终执行情况,以明确今后可能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相应法律限制、要求、例外情况和尽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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