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2012年台灣產業訴訟的趨勢剖析, 工商時報, 陳世杰律師

產業界因為受到傳統觀念「訟則終凶」的影響,向來都把訴訟只當成是紛爭解決的手段,而且非到最後關頭不願輕啟戰端。但是隨著商業活動的興盛、特別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高唱入雲,逐漸地把訴訟轉化成為主動出擊、先發制人的攻擊武器。相同場景,在公司經營權爭奪戰中,訴訟也成為兵家必爭,甚至是與最後結果息息相關的重要環節,若回顧2012年台灣地區產業訴訟案件,自不容忽視上述趨勢。

其次,向來企業在行政訴訟上對抗政府機關皆居於劣勢,並不容易透過行政訴訟改變行政機關的決定,但是在2012年看到幾個改變行政機關決定的行政法院判決,似乎可以樂觀期待行政法院將更加依法處理企業與國家機關間的紛爭,也是民主法治的重大進展。

智慧財產權訴訟是產業不可避免的戰場

品牌手機間的專利訴訟雖然並未在台灣開戰,但是隨著相關國際訴訟為台灣媒體的普遍報導,產業間已充分明瞭專利訴訟乃是公司商業程序的一環,以台灣產業而言,向來以精簡成本、物超所值聞名,但若無法克服國際大廠佈下的專利地雷,即使生產出物美價廉的商品,也無法在市場上銷售,前途堪虞。欲在專利訴訟中取勝必先取得品質精良的專利,這也是台灣產業界必須急起直追之處,否則每年50億美元的授權金逆差不但永遠無法取得平衡,甚至將逐步喪失市場。因此「重質不重量」、「惟有能打仗的專利才是好專利」,應是產業界必須立即調整的觀念及作法。

其次,營業秘密的保護也是2012年媒體廣泛報導的訴訟類型,台積電及友達相關主管離職後所衍生的案例都突顯出如何透過訴訟程序確保公司的營業秘密,其重要性並不亞於專利訴訟。因為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在現行營業秘密法當中並無刑事責任,刑法中雖然有相關處罰規定,但是在適用上卻因為不易證明秘密洩漏的管道或是刑度太輕,致無法有效遏阻透過人員挖角來竊取營業秘密。經產業界全力推動及相關主管機關的配合,立法院於101年11月28日一讀通過營業秘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除包括在營業秘密法中增訂刑事責任及明定犯罪構成要件外,並加重域外處罰,將使侵權人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另外面臨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0萬以下罰金的重刑;如竊取的營業秘密用於外國、大陸、港澳等域外地區,將提高到1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最高刑度已與殺人罪相當),不法所得若超過上限,將加重不法所得2到10倍。由於保護制度的強化,營業秘密法三讀修正通過後相關訴訟的倍增將可期待。

上市櫃公司經營權爭奪之訴訟方興未艾

利用訴訟手段進行公司經營權爭奪戰,是2012年台灣產業訴訟的另一亮點,常見的情形是公司派與市場派在交手時,公司派對於市場派取得股權之目的或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市場派則質疑公司派有無經營不善或違反董監忠實義務的情形。基於上述立場及可能的法律主張,雙方可能發動各類型的民、刑訴訟,並且在媒體上公開角力,企圖贏得股東、主管機關及法院的青睞。尤其股東會當日,如何透過假處分或其他法律手段確保議事程序的公平、合法及有利於己方,更是雙方殫精竭慮、日夜思索的焦點,相關細節雖非局外人得以知悉,但從相關案例的媒體報導上可知,掌握股東會當日的議事優勢乃是兵家必爭之地,直接影響成敗。

公司派、市場派雙方爭議的問題,於2012年雖各有不同且推陳出新,但未來可以確定的是,利用法律訴訟進行公司經營權爭奪將更加普遍為雙方採用,涉及的法律爭議必定層出不窮有賴司法體系依循公司法制,合法、妥當、迅速以弭平相關爭議,以確保投資大眾的合法權益。

政府機關在行政訴訟中的不敗神話已不存在

根據非官方的統計,行政法院以判決推翻行政機關特別是中央行政機關決定的比例低於10%(如果排除其中因稅額計算錯誤的變更,比例將更低於10%),因此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中幾乎可說具有不敗神話。但是於2012年,從媒體報導中陸續看到最高法院判決台東美麗灣開發案環評無效,導致台東縣政府重啟環評,也判決統一和維力食品的結合不違反公司法和公平法;另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公平會認定四大超商聯合漲價的罰鍰處分,也判決體委會應退還北富銀因體委會要求所溢繳的運動彩券保證盈餘。各該判決的事實、理由雖各不相同,但卻共同呈現出行政法院依法審查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妥當,並勇於撤銷違法、不當行政行為的魄力及作為,值得按讚。

從以上的案例雖可看出行政法院的法官們克盡職責,捍衛民主法治,但產業界仍須明瞭惟有確保自己的商業活動具有合法的基礎並保留相關之佐證,嗣後再於行政訴訟中捍衛權益,始有可能透過行政訴訟贏回商譽及公司形象。

從上述三種2012年產業訴訟的趨勢,透露出一個重要的訊息:就是產業活動無法脫離訴訟,甚至在特定情況下,訴訟能推動並積極助益產業的活動及發展。因此公司經營者除一方面繼續加強傳統上的防弊以脫免不必要的訴訟外,是否應同時考慮如何瞭解訴訟,積極主動利用訴訟來有助於商業活動的推展,值得深思。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及台北律師公會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