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決策應循相關程序規定 以免誤陷刑責, 工商時報, 顧念妮律師
公司營運中會涉及許多資金、資產運用的商業決策,例如為投資開發或為取得資金改善財務狀況而買賣土地,或為重組關係企業組織架構進行合併、收購、股份轉讓,或資金貸予關係企業或非關係企業,或為關係企業或非關係企業的融資提供背書、保證、設定抵押權等。雖是基於獲利目的,但商業決策難免有失敗的風險,甚至有時為獲取高報酬而須承擔高風險、危機入市、或承受營運虧損數年以待浴火重生之日,然而此時法律風險可能已悄然而至。
雖然商業決策失敗不等同於刑事犯罪,不過實務上不乏公司投資失敗發生鉅額虧損後,公司內部人員、股東即向主管機關或檢調檢舉,或經媒體報導披露後引發檢調單位介入調查是否涉有掏空、背信等人謀不臧之事。不論最後判決結果可否還其清白,自始避免無端捲入此一法律風險方為上策。
商業決策難免失敗風險,但又須避免無端誤陷刑責,首應注意即是遵循主管機關或公司內部制定的相關程序規定。證券交易法有規定,針對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保證等重大業務、財務行為,公開發行公司均應制定相關作業程序,並經過董事會、股東會同意,且相關作業程序內容應遵循金管會所制定的「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另外,即使子公司並非公開發行公司,公開發行的母公司也應督促子公司訂定相關規定。
若公司董事、經理人、受僱人違反規定,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害,將被處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不僅如此,法院判決甚至認為,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違反相關作業程序,將構成違背職務的行為,若使公司受到五百萬元以上的損害,則構成背信罪,將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
因此,公司董事、經理人的商業決策若涉及取得或處分不動產、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股票等有價證券、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應收帳款,及因關係人交易、衍生性商品交易、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而取得或處分資產時,應注意是否符合公司所訂定的內部程序規定,例如交易價格如何決定?參考依據?應否委託不動產估價專家鑑價?應否委託會計師就交易價格合理性出具意見?是否有交易限額規定?交易金額多寡應否經董事會決議?抑或可授權董事長、總經理辦理?執行單位?與關係人交易的原因?必要性?絕不可輕忽大意。
或有人認為商業決策多是基於雙方談判實力或商場情誼,交易價格又豈是鑑價報告或會計師報告可以左右?還有人認為遵循程序規定僅是曠日廢時、形式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其實不然,遵循程序規定不僅是守法,同時也是保存證據文件,例如董事會紀錄或是各項專家報告可於事後發生爭議時證明公司董事、經理人於決策當時的主觀認知、決策的正當合理依據。因此公司董事、經理人為商業決策時切記遵循程序規定,以保全自身免於誤陷法律風險之中。
(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