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司法部关于公司合规机制最新指南的解读
概述
现状:2019年4月30日,美国司法部发布了新版《公司合规机制》指南文件,旨在“更好地协调”该文件与其他美国司法部材料,并提供更多关于美国政府分析合规机制方法的详细内容。
发展:新版指南对于一些司法部在评估公司合规机制有效性时纳入考量的重要因素提供了新的见解。
展望:2019年指南证明,美国司法部越来越关注公司合规,更加重视采用基于风险评估并不断提高的合规机制方法。
2019年4月30日,美国司法部发布了名为《公司合规机制》的新版指南文件。旧版指南于2017年2月首次发布。2019年新版指南为美国司法部评估公司合规机制有效性时纳入考量的重要因素提供了新的见解。
新版指南保留了2017年版的大部分内容,但对美国司法部关注的合规问题加入了更详细的解释、在评估合规机制时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和问题并重新组织了结构。虽然2017年版指南被视为美国司法部“在审核合规机制时经常出现的相关”简单主题和问题的列表,但是2019年版指南被称作为了确定适当的解决方案而关乎公司合规机制有效性的、“旨在协助检察官做出明智决定”的工具。
2019年指南证明,美国司法部越发关注公司合规问题并随之提出美国司法部关于合规机制应有助于预防和发现不当行为等一系列期望。本指南中,美国司法部强调了基于风险的方法对于公司合规机制及其不断进步的重要性。
简述2019年指南
该指南围绕三个问题重新表述了美国司法部在评估公司合规机制中会审查的关键主题:
- 合规机制是否“设计完善”?
- 合规机制是否可以“有效实施”?
- 合规机制是否“切实可行”?
设置完善:2019年指南——引用了《司法手册》第9-28.800条——定义了设计完善的公司合规机制应经过“能够在预防和发现不当行为中发挥最大效力”的充分设计。美国司法部认为,设计完善的合规机制应通过传达明确的合规信息以及完善的政策和程序来实现上述目标。
该指南确定了美国司法部判断合规机制是否设计完善的示例主题,包括公司的性质、范围和效益:
- 风险评估;
- 政策和程序;
- 培训和沟通;
- 保密的报告体系和调查流程;
- 基于风险方法的第三方管理流程;
- 并购业务中的尽职调查。
有效实施:下一步,指南中提出问题:合规机制是否只是“纸上谈兵”或确实是得到了“有效实施”?为回答这个问题,美国司法部将审查以下示例主题:
- 高级和中级管理层的合规承诺;
- 合规职能的自主性和资源;
- 合规激励措施及不合规惩戒措施。
切实可行:虽然美国司法部承认任何合规机制均无法发现所有不当行为,但其仍希望适用于切实可行的合规机制应在预防和发现不当行为方面普遍有效。在这一类别下,美国司法部将评估的因素包括:
- 持续提高和发展合规机制,以应对多变的合规风险;
- 定期测试、审核和审查合规机制、内部管控和合规文化来确定其有效性;
- 有效发现并应对不当行为;
- 人员配备适当和资金充足的调查,以此彻底调查和记录疑似不当行为;
- 有深度的根本原因分析,以此理解不当行为;
- 彻底和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此预防未来的不当行为,包括检查和改进任何已发现的合规弱点。
其他近期合规指南
美国司法部发布2019年指南后,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于5月2日公布了《OFAC合规承诺框架》。与美国司法部指南一样,OFAC框架鼓励基于风险的合规机制,并根据“五个合规必要因素:(1) 管理层承诺;(2)风险评估;(3) 内部管控;(4)测试与审查;(5) 培训”来评估这些机制。
评论
美国司法部关于公司合规机制的最新指南应被视为美国政府迈向日益严格的合规机制的后续举措。该等举措始于关于“有效合规和执业道德机制”的《美国量刑指南》第8B2.1条,该规定导致政府使用公司监事作为与公司达成辩诉和其他协议的一部分。此后,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2年发布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资源指南》(A Resource Guide to the U.S.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中规定了合规指南,美国司法部并于2017年发布了合规指南文件。如今美国司法部的最新指南和OFAC框架将合规机制推向了高潮。
虽然政府对合规机制的关注不断增加,但美国司法部的新指南——与过去的政府指南类似——将合规机制的设计、资源分配和实施等问题交给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来做艰难的决定。虽然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可能是承担这一决定责任的“合适”人选,但当有问题发生时,美国司法部和其他监管部门仍保留评估该等决定“合理性”的优势。
两个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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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南表明,美国司法部越来越关注公司如何构建和实施其合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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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南表明,美国司法部在评估公司合规机制时会优先考虑以下关键因素:
(1)定期风险评估并基于经验教训持续改进和更新合规机制;
(2)根据公司最新的风险情况适当调整合规机制(包括规模、行业、地理位置和监管环境);
(3)高级和中级管理层、董事会及关键“把关人”参与并接受合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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