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野

DOJ_Announces_Safe_Harbor_Policy_for_Voluntary_Se

美国司法部公布关于并购中主动自愿披露的安全港政策

根据美国司法部(“DOJ”)公布的一项关于并购(“M&A”)的最新政策,如果收购方及时、主动地自愿披露其不当行为,积极配合并采取补救措施,司法部将不会因被收购方的不当行为而起诉收购方。

2023年10月4日,美国司法部副部长(“DAG”)Lisa O. Monaco发表讲话,宣布了一项新的并购安全港政策(下称“安全港政策”),该政策将适用于司法部下设各部门。安全港政策系在司法部刑事司此前于反海外腐败法案件中适用的类似政策的基础之上设立,是在司法部针对其公司执法政策进行一系列更新的背景下出台的最新政策,其他更新事项还包括刑事司《公司执法政策》的修订,以及年初美国检察官办公室公布的主动自愿披露政策。

根据安全港政策,为获得司法部作出的不予起诉推定,“善意、常规的”并购交易中的收购方必须:

  • 自交割日起六个月内,主动自愿披露被收购实体的可疑不当行为,无论该等行为发现于收购前或收购后;
  • 配合司法部进行任何后续调查; 
  • 自交割日起一年内充分采取补救措施,纠正不当行为;
  • 支付任何适用的赔偿或不当得利。

副部长Monaco指出,应当对交割后自愿披露(六个月)和采取补救措施(一年)的时限“进行合理性分析",这反映出司法部对“每笔交易各有不同,不可一概而论”的理解。因此,在某些情形下,检察官可以推迟截止日期。但是,如副部长Monaco所言,如果公司已发现不当行为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或者产生持续不断或迫在眉睫的危害,则切切不可等到截止日期之时再进行自我披露。尽管如此,正如代理助理司法部长Nicole M. Argentieri于2023年10月10日对新政策追加评论时所称,“最好的方法就是尽早报告,但迟报总比瞒报强”,错过截止日期的公司仍有可能获得“重要激励”,如减免罚金及谅解。

根据安全港政策,被收购实体是否存在加重处罚因素(如高级管理层的牵涉程度)不会影响收购方能否获得不予起诉决定;但加重处罚因素可能会导致被收购实体无法获得主动自愿披露适用的激励。安全港政策不适用于被动要求披露的不当行为(例如,根据不起诉协议或暂缓起诉协议的要求进行披露),亦不适用于司法部已获知的不当行为。此外,副部长Monaco指出,司法部的民事并购执法活动不受安全港政策影响。

虽然安全港政策为自愿披露被收购实体的潜在不当行为的公司提供了额外激励,但公司仍应在决定是否进行自愿披露前,尽可能及时收集并分析各种有关资料。鉴于该政策设置了一定的截止期限,及时、彻底地开展有关合规的收购前尽职调查、收购后测试和整合是并购交易中需重点关注的考量因素。

与司法部公布的其他鼓励主动自愿披露和采取补救措施的政策相同,获得安全港政策充分奖励的途径有限,使得检察官拥有很大程度的自由裁量权。公司在考虑是否根据安全港政策进行自愿披露时,必须审慎权衡自愿披露的利弊,包括该政策提供的激励和可能产生的附带后果,如民事诉讼、其他执法机关(包括外国司法辖区的执法机关(如适用))的平行调查以及监管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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