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议指南明确针对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待遇的“受关注外国实体”限制
概要
现状:有受关注外国实体(“FEOC”)参与其电池或电池组件(包括关键矿物)生产环节的清洁能源汽车(又称新能源汽车)无法享受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
拟议指南:美国财政部和能源部新发布的拟议指南将进一步明确“FEOC”的定义。
展望:针对电池供应链中广泛存在非美国实体的情况,该拟议指南将有助于新能源汽车制造商进行规划,以令其生产的汽车可以享受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待遇。虽然拟议指南仍有待修改,但在其最终定稿之前,纳税人一般仍可将拟议指南作为参照依据。
美国财政部和能源部于2023年12月1日发布新的拟议指南明确了哪些汽车会因包含源自FEOC的矿物材料或组件而不得享受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2022年出台的《通胀削减法案》对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0D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待遇做出了相关修订,其中包括针对FEOC参与电动汽车电池生产供应链的相关限制。这些限制性规定旨在提升美国本土的电池生产能力,同时防止某些外国国家从税收减免中受益。此次新发布的拟议指南意在明确哪些实体属于FEOC,从而帮助制造商判断哪些汽车符合FEOC的相关限制规定。
背景
经《通胀缩减法案》修订的第30D条清洁能源汽车税收减免条款规定,购买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的消费者可享受最高7,500美元的税收减免,其中3,750美元是针对符合某些电池组件要求的税收减免,另外3,750美元是针对符合某些关键矿物要求的减免。
但是,如果相关车辆的电池不满足FEOC限制规定,则该车辆将不得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具体而言,在2023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新能源车,如果汽车电池中包含的任何组件是由FEOC生产或组装,则该汽车将无法享受税收减免。在2024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使用的,如果电池所含任何适用关键矿物是由FEOC提取、加工或回收,那么该汽车将无法享受税收减免。
FEOC定义解释指南
按照法律规定,“FEOC”被界定为“由 ‘特别关注国’(包括中国、伊朗、朝鲜和俄罗斯)的政府拥有、控制或者受其管辖或指挥”的“外国实体”。财政部和能源部就如何判断一家“外国实体”是否属于FEOC提议了三条检验标准。按照该等标准,“外国实体”不仅包括在外国司法辖区组建的实体,还包括这些实体的所有权(或下文测试标准下所称的其他控制权)比例达到或超过25%的美国子公司(尽管这些子公司本身不一定属于FEOC)。另外,“外国政府”则包括各级机关和机构、政党以及现任或前任高级政治人物。
司法辖区测试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实体即视为满足司法辖区测试标准:(i) 该外国实体的成立地、住所地或主营业地位于特别关注国内;或 (ii) 该外国实体在特别关注国内从事关键矿物的提取、加工或回收或者电池组件的制造。所以,举例而言,只要一家实体是在中国组建,即使其与中国政府并无关联关系,也未归中国公民所有,该实体仍属于FEOC(例如,一家注册于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似乎就属于FEOC)。
25%控制权测试标准。如果一家外国实体25%或更多的董事会席位、具表决权股份或股权权益是由特别关注国的政府控制(无论是直接控制还是通过一家或多家中间实体间接控制),那么即满足25%控制权检验标准。
在判断间接所有权水平时,控股子公司所持有的任何股权权益都被视为由该子公司的母公司完全所有。例如,如果实体A拥有实体B至少50%的具表决权股份,同时实体B又拥有实体C全部的具表决权股份,那么按照25%控制权测试标准,实体A会被视为拥有实体C全部的具表决权股份。但是,如果一家实体在其子公司中的所有权不足50%,那么该母公司实体将仅按比例享有其子公司对二级以下实体的控制权。
假设一家中国实体设立了一家全资所有的美国子公司。尽管该中国实体已经属于FEOC(按照司法辖区检验标准),但该美国子公司本身并不一定属于FEOC。如果中国政府并未在该中国母公司的具表决权股份、股权权益或董事会席位中持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那么按照25%控制权检验标准,该美国子公司就不属于FEOC。
合同控制测试标准。合同测试检验标准所针对的,主要是特别关注国政府可能并未在相关实体中拥有所有权权益,但可能设法通过合同性协议控制生产活动的相应安排。如果FEOC可以通过相关许可协议或其他合同,对关键矿物、电池组件或电池材料的提取、加工、回收、制造或组装进行 “有效控制”,那么就满足合同控制测试标准。
合同控制测试标准的应用取决于对特定合同条款的详细分析结果。作为一个积极因素,能源部的拟议指南中加入了一项避免被外国实体“有效控制”的安全港规则。按照该规则,如果具体列出的五项权利都被保留给一家或多家不属于FEOC的实体并使之受益,那么相关合同关系就不会被视为施加了有效控制。上述五项权利一般包括:(i) 产量决定权,(ii) 生产时点决定权,(iii) 非FEOC实体使用矿物材料或组件或者将其出售给依自己选择的其他实体的权利,(iv) 进出生产场所和监测生产过程的权利,和 (v) 操作、维护和修理关键设备以及获取和使用关键知识产权、信息和数据的权利。
核查FEOC合规
财政部的拟议条例中还包含关于如何核查FEOC身份的指南。核查程序的关键点是已经(或将要)与财政部长就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待遇签订报告协议的汽车制造商。这些制造商被称为“合格制造商”。在《通胀缩减法案》出台后,只有合格制造商生产的汽车才可享受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
按照财政部拟议条例,合格制造商必须按照有关电池材料原产地溯源的行业标准,开展FEOC相关尽职调查。(与财政部拟议条例同步出台的还有国税局第2023-38号程序通知,新发布的这项程序通知整合了针对合格制造商的现有指南。)一般情况下,需要对所有电池组件和适用的关键矿物进行尽职调查,以判断这些物项是否符合FEOC相关要求。
按照该等尽职调查要求,一家实体是否属于FEOC,要在该实体实施相关活动时判断。就关键矿物而言,相关活动包括提取、加工或回收。关于一项适用关键矿物的FEOC合规性判断,要在该适用关键矿物被加工或回收成为构成材料(即,直接用于制造电池组件的材料)的过程结束时进行,同时还要考虑到最终加工或回收程序之前(包括该程序在内)的所有适用步骤。在这些活动中,如有任何一项是由FEOC开展,那么该关键矿物就不符合FEOC相关限制规定。对于电池组件而言,相关活动包括制造和组装。如果某个电池组件是由FEOC制造或组装,则该电池组件就不符合FEOC相关限制规定。
自2025年开始,合格制造商须向国税局提交一份关于合规电池数量预估的“合规电池台账”,同时还须定期提交相关书面报告,并根据这些报告对台账进行调整。提交这些材料时,必须附上足以证明FEOC合规性的相应证明、证书或文件。届时,国税局将与能源部共同审查所提交的证据材料。
未来行动步骤
上述拟议条例的意见征求期和公开听证申请期限已于2023年12月29日到期。在条例最终确定之前,纳税人可对已投入使用车辆适用拟议条例,但提前提是纳税人必须始终一致地适用拟议条例的全部内容。
四项总结
- 按照美国财政部和能源部的拟议指南,一家FEOC的美国子公司本身并不一定属于FEOC, 只要该美国子公司未被特别关注国的政府间接控制(一般以25%的所有权比例作为判断标准)即可。
- 如果一家美国实体与其他现有FEOC存在合同安排,且该等外国实体可通过这些合同安排对生产环节的某些方面施加有效控制,那么该美国实体亦有可能因上述合同安排而被视为FEOC。
- 为避免因合同安排而被认定为FEOC,强烈建议相关制造商通过确保非FEOC实体保留某些与电池生产相关的决策权,以此满足能源部拟议的安全港规则。
- 希望享受新能源汽车税收减免的制造商需要实施详细的核查与溯源程序,以确保其电池和车辆符合FEOC相关限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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