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C仲裁多採集中審理, 經濟日報, 趙梅君合夥律師
據報載,數年前台灣高鐵公司與歐鐵聯盟的爭議無法和解,遭歐鐵聯盟在新加坡提付ICC仲裁求償。
在涉外合約中的爭議解決條約,會約定若爭議無法和解,應以何種方式解決爭議,一般常用的爭議解決方式不外仲裁或訴訟。仲裁以當事人間有書面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約款通常會載明仲裁地、適用的仲裁規則、仲裁所用語文、以及仲裁人人數。而台灣廠商在與外國廠商訂約時,若約定用外國的仲裁規則或到國外仲裁,最常見的是約定依ICC(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仲裁。由於ICC仲裁規則及程序,與國內廠商熟悉的我國仲裁法相當不同,本文茲就ICC仲裁程序作一簡單介紹。
仲裁的開始
聲請人必須將仲裁聲請向ICC仲裁院提出。ICC仲裁院並不就個案審理當事人的是非曲直,其功能在確保ICC仲裁規則在個案中被適用。糾紛的解決及判斷,是由仲裁人組成的仲裁庭為之。
相對人收到ICC仲裁院轉來的仲裁聲請後,必須在30日內提出答辯及反請求。若相對人要求展延此30日的答辯期間,必須在延期的聲請書內提名其仲裁人。
仲裁庭
若在仲裁條款約定用ICC仲裁,而未在仲裁條款中約定仲裁人人數,則由ICC仲裁院指定獨任仲裁人;但ICC仲裁院認為以3名仲裁人組成仲裁庭較妥者,亦可指定3名仲裁人。此與我國仲裁法規定,若未約定仲裁人人數,則仲裁庭應由三名仲裁人組成,大不相同。
ICC仲裁規則要求仲裁人一定要獨立於各當事人(independent)。仲裁人需揭露在任何當事人看來可能影響其獨立性的事實或狀況。仲裁人一旦揭露該事實或狀況,ICC仲裁院會請雙方當事人表示意見,再給仲裁人機會說明。若當事人仍有不同意見,則由ICC仲裁院決定。
仲裁程序
仲裁庭一旦組成,應即根據卷證資料準備Terms of Reference。Terms of Reference應載明雙方當事人資訊、請求內容及金額、爭點、仲裁程序規則等等,並由仲裁庭及所有當事人簽署。仲裁庭於制作Terms of Reference時或之後,應另行制作仲裁時間表,載明雙方當事人應提出書狀、證據及仲裁庭開庭的時間。
Terms of Reference經簽署後,仲裁庭的審理範圍就以Terms of Reference為準,雙方均不得提出新的請求或反請求,除非仲裁庭同意。
ICC仲裁規則也規定,仲裁庭可以基於當事人所提出的文件作出判斷,但當事人請求開庭時,則需開庭。
ICC仲裁程序的開庭多為集中審理式。雙方在開庭前,已多次交換書狀及證據。若有程序上的爭議,仲裁庭也迅速作出決定。在開庭前,當事人與當事人間、當事人與仲裁庭間、或仲裁人相互間,多以書信、電子郵件或電話會議進行溝通。仲裁庭的開庭,並非讓當事人再陳述其書狀已提出過的主張,主要在於詢問證人,開庭可能集中在一次連續數天。此與依我國仲裁類似法院的連續審理,可能要開數次庭,每次間隔約一個月,有重大不同。
實務上,在ICC仲裁開庭時,多有安排現場速記,將所有人(含當事人、仲裁人及證人)在仲裁庭的口頭陳述一字不漏地記錄下來,且當事人、仲裁人及證人前均有電腦螢幕可當場看到筆錄。
仲裁判斷
ICC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應在仲裁人或當事人在Terms of Reference上最後簽名之日起算6個月內作成判斷,但ICC仲裁院可經仲裁庭要求或自行決定延長該期限。一般而言,只要仲裁庭要求,ICC仲裁院均會同意延長作成仲裁判斷的期限。
證據法則
在ICC仲裁中,由於當事人多屬不同國籍,故仲裁庭常採用國際律師協會的國際商務仲裁證據法則(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以下簡稱IBA證據法則)。根據IBA證據法則,就文件方面,當事人一方可要求他方提出(produce)文件,他方可以異議,由仲裁庭裁定。在證人方面,有2種證人:事實證人(Witness of Fact),及專家證人(Expert)。任何人(包括當事人及其職員)均可擔任事實證人。仲裁庭可要求事實證人提出書面陳述,事實證人亦可主動提出書面陳述,但原則上事實證人必須到庭作證,其書面陳述才可當證據。
至於專家證人,常見的情形是雙方當事人各自選任專家證人,其專家證人並各自提出書面陳述。此時仲裁庭可要求雙方各自的專家證人在開庭前先見面並討論,就意見相同及不同之點事先寫成書面,再於仲裁庭時接受雙方當事人及仲裁庭的詢問。若當事人所選任的專家證人無法到庭,原則上其書面陳述應不予考慮。仲裁庭亦得自行選任專家證人。
根據IBA證據法則,詢問證人時有類似cross exam的制度。一方的證人也需接受他方的詢問。
結語
ICC仲裁程序與我國仲裁程序差異極大。廠商若為ICC仲裁程序的當事人,第一要務是找到熟稔ICC仲裁程序的律師。此外,公司相關人員要有當證人的心理準備。一旦當證人,於到庭前,應熟悉相關事實及資料,以免被對方的律師一問,反而使仲裁庭對其證言可信度有所疑問。
最後,廠商若在涉外契約約定用ICC仲裁,幾乎會同時約定仲裁的語文是英文。ICC仲裁的程序非常緊湊,語言又隔一層,所有的書狀、書面陳述又要以英文為之,在短時間內要讓律師瞭解所有相關事實,律師準備好的書狀及陳述又要經廠商確認,時間上會更加吃緊。廠商面對ICC仲裁時,實不可掉以輕心。(作者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