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外國及大陸判決在台灣的效力, 世界日報, 趙梅君合夥律師

隨著台灣成為國際商業舞台上的要角,及兩岸關係的解凍,外國法院或中國大陸法院作成的判決在台灣是否會被承認成為關注的議題。

國際間,對於外國判決的承認,有海牙公約規範。只要是在締約國作成的判決,在另一締約國原則上會被承認。但台灣並不是海牙公約的會員國;外國判決在台灣是否被承認,要看台灣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至於大陸法院的判決在台灣的效力,是由台灣的兩岸關係條例來規範。

外國判決在台灣必須經台灣法院判決才能強制執行

首先,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除有四種不承認外國判決效力的情形(詳後述)外,外國法院的民事確定判決在台灣原則上是被承認的。例如夫妻在國外取得離婚判決後,可直接持之在台灣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其次,若原告取得的外國法院確定判決內容是判被告支付金錢、交付財產,當被告不願自動履行判決所定的義務,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被告在台灣的財產時,原告須先在台灣法院提起許可執行之訴,取得許可執行判決後,才可向台灣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台灣的法院在審理是否許可執行外國判決時,並非對案件內容重新審理,因此不會審理外國判決內容是否妥當,原告是否真有權利;而是考量外國判決是否有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四種不承認外國判決效力的情形,也就是外國判決的法院有無管轄權;被告有無出庭、外國法院送達文書的程序是否合法;外國判決內容或訴訟程序是否違背我國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以及外國法院是否也承認台灣判決等因素,來決定是否許可執行該外國判決。

其中第四種情形,不承認台灣判決的外國法院,台灣法院也不會承認該國法院的判決。就外國法院是否承認台灣判決的認定,過去台灣法院採較嚴格立場,必須外國與台灣有互相承認判決的協定,或有曾經承認台灣判決的先例,台灣法院才會承認該外國法院的判決。

但近年來台灣法院對於外國法院是否承認台灣的判決已從寬認定。台灣法院已有案例認為「如該外國未明示拒絕承認台灣判決之效力,應盡量從寬及主動立於互惠觀點,承認該國判決之效力」,「如客觀上可期待外國法院將來承認台灣法院之判決,即可認有相互之承認」,「國際司法判決無相互承認,應係例外,而非原則」。

台灣法院對於美國、英國、日本、南非等國的判決早有承認的先例,最近又陸續承認比利時、紐西蘭、澳洲、韓國、香港、澳門、馬來西亞的判決。至於新加坡的判決,雖然台灣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曾經承認新加坡判決,但台灣的最高法院最近有一判決質疑新加坡法院似乎還沒承認台灣判決,而將原本承認新加坡判決的高等法院判決發回重審,因此台灣法院將來是否仍然承認新加坡判決,值得觀察。

中國大陸判決在台灣須法院經認可才有效力

依台灣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國大陸法院的民事確定判決必須經台灣法院裁定認可才有效力。例如夫妻在中國大陸取得離婚判決後,必須再向台灣的法院聲請裁定認可,才可以向台灣的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而台灣法院認可大陸法院判決的標準,是該判決沒有違反台灣的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如果原告取得的中國大陸法院確定判決內容是判命被告支付金錢、交付財產,當被告不願自動履行判決所定的義務,而必須透過法院強制執行被告在台灣的財產時,如果已經經過台灣法院裁定認可,就可持之向台灣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需要再像外國法院判決一樣提起許可執行之訴。不過,即使經過裁定認可,中國大陸法院的民事確定判決沒有一般確定判決的既判力,也就是當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時,在大陸法院敗訴的被告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法院重新審理原告是否真的有權利。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原本就規定,中國大陸法院有裁定認可台灣法院判決時,台灣法院才會裁定認可中國大陸判決;2009年中,中國大陸相關法令增訂,可向中國大陸法院申請認可的台灣判決限於商事、知識產權及海事等民事糾紛的判決,而不包括離婚判決等其他類型的判決。如此一來,台灣法院將來是否也只承認商事、知識產權及海事等民事糾紛的中國大陸判決?但向台灣法院聲請裁定認可的中國大陸判決中,離婚判決為數不少。因此,中國大陸上開最新規定對於台灣法院將來認可離婚等中國大陸判決的影響值得觀察。

結語

基於國際相互承認與禮讓原則,有越來越多的外國判決受到台灣法院的承認,此乃不可輕忽的趨勢。至於是否會因為台灣判決被中國大陸法院承認的類型減少,以致於中國大陸判決被台灣法院承認的類型亦相對減少,仍待觀察。

(本文作者趙梅君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