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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人報酬太少 專任意願低,經濟日報

前一陣子,台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同業公會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在報紙刊登大幅廣告,就強制仲裁是否納入工程契約內,互相指責。

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營造公會認為政府機關拒絕將仲裁仲條款納入工程合約,造成工程爭議延宕多年無法解決,常造成廠商財務壓力,甚至因為週轉困難而倒閉。工程會則認為,許多政府機關指出,「仲裁環境不佳」,故不願將強制仲裁納入合約中。

工程糾紛的特性在於常常牽涉許多工程專業,不具工程背景者難以瞭解,再加上工程糾紛內容常甚為複雜,若由法院審理常曠日費時。因此,在國際上,工程契約所約定的糾紛解決方式大多為仲裁,頂多在仲裁前有類似調解的程序。

仲裁是由仲裁人來擔任類似法官的角色,決定是非曲直。仲裁可以由不同領域的專家擔任仲裁人。另外仲裁程序不公開,而且仲裁庭必須在組成後九個月內作判斷。如此工程爭議可以由專家,在短期內迅速解決。在涉外仲裁案件中,尚可選任外國專家擔任仲裁人。但以仲裁解決爭議,前提是雙方有書面的仲裁合意或者法律規定強制仲裁,否則不能提付仲裁。

由於仲裁判斷是由仲裁人組成的仲裁庭作成,仲裁判斷的品質繫於仲裁人。

有些國際著名的仲裁人以當仲裁人為專職,其仲裁程序指揮令人稱道,作成的仲裁判斷品質良好,亦為當事人所尊重及接受。在國內,仲裁人多有其他主業,較少專職仲裁人。考其原因,在於仲裁人的報酬太低。

我國仲裁人的報酬,是依照法務部及司法院共同頒訂的仲裁費用規則決定,與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人報酬相比,實在偏低。例如在爭議金額為2百萬美金的仲裁案件中,我國仲裁,三位仲裁人中,每位仲裁人可得仲裁費用約新台幣7萬餘元,但在ICC仲裁,每位仲裁人可的報酬約新台幣六十八萬元至三百萬元。至於聯合國國際仲裁模範規則(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僅原則性規定,仲裁人的費用應考慮爭議金額,案件簡繁,及仲裁人所花費的時間及其他相關情事合理決定,一般多由仲裁人告知當事人其每小時費率,依仲裁人實際所花費的時間來決定報酬金額。

另外,法務部及司法院的仲裁費用的規則也未考慮由非居住我國的專家擔任仲裁人的情形,故未就仲裁人的旅費、日費加以規定,仲裁人只能在個案中尋求當事人同意。此與ICC仲裁中,仲裁人若需搭機,短程以商務艙,長程以頭等艙為原則,且每日有800美金之日費(含食宿費),大有不同。

在國內的現行規則下,由於仲裁人報酬過低,仲裁判斷品質良莠不齊,仲裁人也就各憑良心,認真專業的仲裁人固所在多有,不熟悉案情的仲裁人也是屢見不鮮。爭議標的金額不高的案件,常有難以尋找仲裁人的窘境,願接此類案件的仲裁人也只能當作做公益。

要改善仲裁環境,法務部及司法院應儘速修改仲裁費用規則,讓仲裁人的報酬跟得上國際腳步,進而提升仲裁判斷的品質。

(作者趙梅君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