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

入境不隨俗 在海外行賄外國官員要負刑責, 工商時報, 趙梅君合夥律師

所謂「入境隨俗」,企業赴海外投資時,常常必須考量當地民情及文化,才能在異鄉開花結果。在法治相對不先進的國家,行賄官員常被認為是必要之惡,一般認為若不遵守這樣的「文化」,企業可能較難以成功。然而近年來各國對於國內企業在外國行賄外國官員的行為,紛紛立法加以禁止,這種「入境隨俗」的思考,也面臨挑戰。

美國海外反貪污行為法

最早制定海外反貪污行為法的國家是美國。美國在1977年制定反海外貪污行為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簡稱「FCPA」),禁止美國企業向外國官員行賄。自1998年起,為因應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反貪污公約的簽訂,適用範圍大幅增加,包括在美國上市的公司(含在美國發行存託憑證的公司),或任何與美國有關的行賄行為(如美國公司的經銷商),均受FCPA規範。

在執法時,美國政府在實務上從寬解釋其管轄權。曾有案例是某美國公司買下中南美洲某家電信公司,4個月後發現被購併的公司曾有行賄行為,結果美國買方也要負FCPA的責任。甚至還有一個案例,所有行賄行為均與美國無關,但行賄過程中曾用hotmail的電子郵件地址聯絡;由於hotmail的主機在美國,結果美國司法部也認為該行賄行為與美國有關而應受FCPA管轄。

違反FCPA要付高額罰金,而且可能要坐牢。截至目前,付出最高罰金的案例是德國西門子公司,因為該公司及其子公司在拉丁美洲、中東及亞洲行賄當地官員,而在2008年付了8億美元罰金給美國政府,及8億美元罰金給德國幕尼黑檢察署。

近5年來,美國政府大力偵辦違反FCPA的案件,包括司法部、FBI(聯邦調查局)及美國證管會均大幅增加專責人員辦理FCPA調查案件。此外,並有具體措施加強FCPA的執法,包括鎖定幾個特定行業,例如製藥業、醫療設備、貨運代理業。另外,也鼓勵企業自首。最厲害的一招是鼓勵公司員工告密並發給獎金。美國的False Claims Act鼓勵公司員工向美國政府舉發公司的各式各樣不法,並把公司付給美國政府的罰金撥百分之十到三十充作告密者的獎金。在2011年,因告密者導致公司支付給美國政府的罰金即高達27億8千萬美元。

反海外行賄立法的國際化

除美國之外,英國也在2010年制定賄賂法(Bribery Act),並在2011年生效。英國的賄賂法與美國FCPA類似,禁止向外國官員行賄。除此之外,英國的賄賂法還禁止向私人公司的人員行賄,及收受任何賄賂。除英國外,德國自與美國密切合作偵辦西門子案後,也在開始偵查重大海外賄賂案。其他OECD的會員國也繼續加強其反貪污立法及執法,並加強此方面的國際合作。

我國跟上時代潮流,也在去年11月23日修正的貪污防治罪條例第11條,增列對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的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行賄者,也要負刑責,而且在不論行為地法律是否成罪,都認為在我國違法。

行賄外國官員,不再是「入境隨俗」的問題,而變成在許多國家都要負刑責。再加上國際間對於此類行為密切合作偵辦,企業從事活動時,可不慎乎?

(作者趙梅君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