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仲裁機構的選擇, 工商時報, 趙梅君合夥律師
國際仲裁可分為機構仲裁及非機構仲裁(ad hoc arbitration),其區別在於是否把爭議提交仲裁機構由仲裁機構管理。
非機構仲裁
在我國,非機構仲裁非常少見。採用非機構仲裁時,由當事人及仲裁庭來管理仲裁程序。非機構仲裁最大的優點是,費用一般而言較為減省,但若當事人一方在爭議發生後不願意合作進行仲裁程序時,常會造成程序嚴重延滯。
在我國進行非機構仲裁尚有一風險,其仲裁判斷在我國不一定能被執行,這是因為高等法院最近有一判決認為非機構仲裁的仲裁判斷不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不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此高等法院見解雖然引致眾多批評,且不見得會被其他判決遵循,但可預見的是,在我國採用非機構仲裁的情形將更加稀少。
國際仲裁機構的選擇
我國廠商所進行的國際仲裁,多為機構仲裁。仲裁機構可能在當事人訂立合約時,就在仲裁條款加以約定,或在發生爭議後再行約定。仲裁機構的選擇,第一個影響是仲裁費用。各仲裁機構所規定的仲裁費用(包括行政費用及支付仲裁人的費用)均不相同,高低可相差數倍。
仲裁機構的選擇,除了會影響仲裁費用外,也影響仲裁判斷品質。大多數的仲裁機構,除了處理仲裁的行政事項外,並不審查仲裁庭所作出的仲裁判斷書草稿內容。但也有一些仲裁機構為確保仲裁判斷品質,會事先審查仲裁庭所作的仲裁判斷書草稿內容,其中最有名的就是國際商會的國際仲裁院(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根據國際商會的仲裁規則,仲裁庭的仲裁判斷書草稿必須事先經過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審查(scrutiny)。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審查時,並非僅作形式審查,而是對於仲裁判斷書內容作實質詳細審查,除審查仲裁判斷書內容有無矛盾、不一致、遺漏當事人請求、逾越權限(如仲裁判斷書草稿命當事人給付幣別與當事人約定給付的幣別不同)的情形,也會考慮仲裁判斷書邏輯是否正確,論理是否清晰,有無理由交代不清楚之處等等。雖然有些仲裁人認為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有時審查得太過頭了,但根據實際經驗,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的審查確能有效提升仲裁判斷書品質。
除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外,尚有其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判斷書的草稿要事先送交該仲裁機構審查,但經驗顯示,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的審查最嚴格仔細,遠超過其他仲裁機構的審查。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由於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由專人仔細審查仲裁判斷書草稿,導致國際商會仲裁的仲裁費幾乎是所有仲裁機構當中最高的。當事人是否願付較高仲裁費以確保仲裁判斷品質,是使用者的選擇。據統計,國際商會國際仲裁院的國際仲裁收案量居所有國際仲裁機構之冠,或許也是因為其仲裁判斷有一定品質之故。
(作者趙梅君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