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新制上路,司法人員仍須努力, 工商時報, 陳博建律師
我國行之有年的行政訴訟制度在101年9月6日行政訴訟法修正條文施行後,將產生相當大的變化,本次修法內容主要有:(一)由二級二審制改採三級二審制,在各地方法院設置行政訴訟庭,作為行政訴訟第一級管轄法院。(二)相關保全證據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及強制執行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受理。(三)現行由普通法院審理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決救濟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並以專章規範交通裁決事件程序。
然而,能否藉由此次修法充份保障人民請求行政救濟的目的,值得後續觀察。以下是筆者由司法實務角度提出二項新法施行後可能影響人民權益的觀點。
高等行法院兼負事實審與法律審,人力配置是否足夠?
我國行政訴訟自89年7月1日開始改採二級二審,並由臺北、臺中、高雄三地成立的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第一審案件(事實審),最高行政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法律審),如今新法施行後,最高行政法院負責法律審的地位沒有改變,但高等行政法院將身兼「通常訴訟程序第一審事實審」及「簡易訴訟程序、交通裁決事件第二審法律審」的角色。
表面上看來,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將交由第一級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負責,或可減輕高等行政法院法官的工作量,但新法對上訴要件由「許可上訴制」放寬為「原裁判違背法令」即可,且新增交通裁決事件也可以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以司法院統計96-100年單就各地方法院新收違反道交管理條例異議案件年平均數高達24,574件看來,除非課徵裁判費確實能達到抑制訟爭的效果,而使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數量減少,否則第二審案件預計將增加這三間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極大的工作量。
雖行政法院組織法同時將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員額上限由22人修正調升至60人,但實際配置的法官員額是否能配合101年9月6日起新收案件而同步增加,且法院內部事務分工是否能使高等行政法院兼顧事實審與法律審的功能而不影響裁判品質,考驗著司法機關的智慧。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將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審理,專業是否充份?
為使行政訴訟事件回歸行政訴訟法院審判,此次修法將原由普通法院審理的道交管理條例裁決事件改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適用法律也由原先準用刑事訴訟法改為行政訴訟法。雖然我國行政訴訟法有許多準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但行政訴訟程序仍有許多與民事訴訟程序不同的地方,因此當有法官由普通法院體系轉調至高等行政法院時,必須先由熟習行政訴訟程序的資深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帶領見習。
新法施行後,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將依行政訴訟法等相關行政法規審理簡易與交通裁決事件行政訴訟,因為二審為法律審,而且除極少數例外情形外,原則是以一審所確定的事實作為判決基礎,所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審理就顯得格外重要。行政訴訟程序不論在訴訟類型、訴訟標的、證據調查、舉證責任、訴之撤回、和解、裁判等都具備與民事訴訟程序不同的特殊性,缺乏行政訴訟實務經驗的司法從業人員或許能從條文中知悉意涵,或藉由取得行政訴訟法官證明書的方式增進行政法相關知識,但若要進一步以獨任制方式指揮行政訴訟的進行,恐仍須經歷一段學習的過度期。
行政訴訟事務回歸行政訴訟體系救濟確實是健全我國行政訴訟制度必要的重大變革,但在行政訴訟不如民、刑事訴訟發達的我國,具備行政訴訟實務經驗的司法從業人員在數量上顯然不如民、刑事訴訟的參與者,如何透過行政訴訟程序保障人民行政救濟的權利,並進一步敦促國家行政權的合法行使,尚待所有司法從業人員的努力。
(作者陳博建是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