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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最新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制度之更新

隨著20249月澳洲兩院通過提議的立法改革,澳洲的強制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制度距實施又近了一步。如Jones Day先前評論中所討論的,《2024年國庫法修正法案(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和其他措施)》(Treasury Laws Amendment Financial Market Infrastructure and Other Measures Bill 2024)(下稱「法案」)於20243月引入澳洲聯邦議會。該法案已於20248月經參議院修訂通過,並於202499日獲得眾議院批准,現正等待英王御准(Royal Assent)。這項新制度將使澳洲與其他已實施或擬定實施類似強制性永續報告規範的司法管轄區保持一致,包括歐盟、英國、美國、紐西蘭和日本。

根據該法案,第1組實體的報告要求最早可能將於202511日開始,而第2組和第3組實體的報告要求則可能分別自202671日和202771日開始。第1組實體是根據《2001年公司法》(Corporations Act 2001 (Cth))第2M章應提交財務報表的實體(下稱「第2M章申報者」)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1. 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中至少二者:(i)擁有超過500名員工;(ii)合併總資產超過10億澳元;或(iii)合併總收入超過5億澳元;或
  2. 2007年國家溫室氣體及能源申報法》(National Greenhouse and Energy Reporting Act 2007 (Cth) )(下稱「NGER」)下註冊且達到申報門檻的公司。

2組實體是指符合以下條件的第2M章申報者:

  1. 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中至少二者:(i)擁有超過250名員工;(ii)資產超過5億澳元;或(iii)收入超過2億澳元;或
  2. 應根據NGER進行報告但未被歸類為第1組之實體;或
  3. 資產價值在財政年度末等於或超過50億澳元的資產所有者(包括註冊計劃(registered scheme)、登記退休金實體(registrable superannuation entity)或零售企業集合投資計畫(retail corporate 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s))。

3組實體是指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中至少二者的第2M章申報者:(i)擁有超過100名員工;(ii)資產超過2500萬澳元;或(iii)收入超過5000萬澳元。

法案中提及的澳洲永續性報告標準(下稱「標準」)目前正由澳洲會計準則理事會(Australian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下稱「AASB」)進行拍板,AASB將在法案獲得英王御准後審議並表決標準,這意味著為新制度的預備期間將十分緊迫。此制度的一項重要特徵是在法案修訂晚期引入的要求,即在根據標準進行並揭露情境分析時,必須同時分析《2022年氣候變遷法》(Climate Change Act 2022 (Cth))第3(a)(i)3(a)(ii)款中所規範的高全球暖化情境(全球平均氣溫較工業化前水準升高超過2.5°C)和低全球暖化情境(全球平均氣溫升高不超過工業化前水準1.5°C以上)。

另一個重要層面是調整責任機制,該制度禁止在以下情況下提起私人訴訟(不包括刑事訴訟或由澳洲證券與投資委員會(Australian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s Commission)提起的訴訟):(i)自實施起三年內不得針對永續性報告(或相關審計報告)中關於範疇3溫室氣體排放、情境分析或轉型計劃的陳述提起訴訟;(ii)自實施起12個月內不得針對關於氣候的前瞻性陳述提起訴訟。

這些改革將對澳洲的監管和報告環境產生重大影響。因此,所有在澳洲有業務運營的實體應採取以下步驟:(i)評估他們是否可能受該制度約束(如果是,應確定其所屬報告組別);(ii)對其當前的永續性相關揭露(如有)與法案和標準草案的要求進行差異分析;以及(iii)評估其在澳洲的永續性報告要求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比較,並制定符合所有適用制度要求的實踐方法。

雪梨辦公室的Associate Claire Goulding協助進行本篇文章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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